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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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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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合同

Post by pappu636 »

(通过乔丹·哈彻)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合同有哪些规则?如果谈判者没有明确披露条款和条件,合同究竟何时成立?Baillie Estates Ltd 诉 Du Pont (UK) Ltd案有助于阐明其中的一些问题。

该案涉及如今各行各业中常见的电子邮件合同谈判。该案涉及爱丁堡印刷公司 Baillie Estates 和美国跨国公司杜邦的英国代表。该合同涉及购买一台大型印刷机。虽然销售过程涉及杜邦销售代理访问 Baillie 的设施,但谈判过程主要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根据案情,杜邦向 Baillie 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其中包含与合同签订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日期、利率以及交易中应包含的额外费用。Baillie 回复了一封简短的电子邮件“继续”,杜邦则以简短而含糊的回复“正在路上”,没有提及正在路上的是什么。此时,Baillie 的代表认为合同已经签订。然而,杜邦公司第二天就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了标准条款和条件,其中包括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条款,以及可能妨碍合同签订的有关信用检查的具体条款。

双方对合同何时成立存在分歧。Baillie 辩称,合同在“即将完成”的通知下已成立,而 Du Pont 则辩称,早期的交流只是邀请要约,合同将在 Baillie 同意标准条款和条件后成立。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Hodge 勋爵认为,包含合同细节的 南非手机数据 电子邮件确实是一项要约,而随后的沟通虽然是非正式的,但具有承诺效力。因此,在 Du Pont 发送包含其标准条款和条件的电子邮件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

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是,杜邦公司的通讯中包含一项免责声明,指出除非明确说明,否则任何电子邮件通信都不应被视为合同。霍奇勋爵说:

“为了完整起见,我记录了杜邦公司没有提出他们辩护中提出的论点,即他们的电子邮件包含一个标准免责声明,即除非指定要约是电子合同,否则电子邮件不构成合同要约或承诺。这样的论点与 Cormack 先生的做法不一致,并且会得到这样的回应:附件中的提案而不是电子邮件才是要约文件。”

这项裁决确实非常有趣!这似乎进一步削弱了电子邮件免责声明的可执行性。Brodies列出了可以从此案中吸取的教训:

“合同可能比你想象的更早通过电子邮件形成。
通过电子邮件协商合同时,请尽早告知对方您的标准条款。
考虑重新措辞标准的“无合同”电子邮件页脚以涵盖附件。
如果您不想在合同签署前受到约束,请在您的通信(书面和口头)中明确说明。在英格兰,经常使用“受合同约束”这一短语。在苏格兰,虽然使用这个短语可能会有帮助,但它并不具有英格兰的法律含义。最好在每次通信中阐明立场,例如明确说明通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构成可接受的合法要约,从而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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