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通过IP Osgoode 博客读完了引人入胜的 AMP v Persons Unknown [2011] EWHC 3454 (TCC)案。这是一个 BitTorrent 案,但有一点不同,因为它不是版权案。也许我们已经习惯了 BitTorrent 技术,它被用来分享合法和侵权的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试图阻止它都是徒劳的。对于版权侵权,受害者是无名公司,因此大部分公众从未对此深思熟虑。你去一个追踪网站或搜索引擎,输入你想要的电视节目或电影的名字,然后你就有数百个选择。但如果被分享的内容不是侵犯版权的内容(严格意义上来说,它是,但现在我们先忽略这个方面),会发生什么,而且很明显,只有从互联网上删除特定的种子才能伸张正义。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做到这一点?
2008 年 6 月,英国一名女大学生在诺丁汉的一辆有轨电车上丢失或被盗了手机。出于后来会清楚的原因,她的身份一直被隐瞒。手机里有“露骨的色情图片,是她当时的男朋友私下拍摄的”[插入对当今年轻人发送色情短信的危险性的警告]。接下来的内容几乎是对事情严重恶化的讽刺,情况非常糟糕,可以作为 IT 法律课程的考题。
被盗后不久,照片被从手机中复制并上传到图片共享网站,并附上她的名字和 Facebook 页面链接。有人警告她这一事实,并向托管网站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该网站立即删除了这些照片。然而,一旦以数字格式保存,内容最终将复制,这些图片被打包成一个 torrent 文件,并以“IRC Nerdz 发现性感富婆手机”为标题上传到海盗湾。与此同时,一个名叫 Nils Henrik-Derimot 的人在 Facebook 上联系了她,并威胁说,除非她加他为好友,否则会曝光她。同样,她父母的公司也收到了勒索威胁。互联网再次向我们展示了它的优雅。不用说,torrent 文件在各个跟踪器网站上传播开来。
现在可能很明显,原告很富有,所以她的父母联系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试图将 波兰手机数据 这些图片从网上删除。他们首先向谷歌提交了一份 DMCA 删除通知,要求搜索引擎以版权为由从搜索中删除种子文件的链接(这不是英国案件的一部分)。然后,他们向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申请禁令,“以阻止传输、存储和索引”这些图片,理由是原告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和《1997 年防止骚扰法》第 3 条享有的隐私权。我不会详细介绍本案中实体法的适用。我只想说,裁决的这一部分经过深思熟虑,继续为在线环境中的隐私保护设定高标准。这里没有什么真正有争议的地方,Ramsey J 在这方面做出了深思熟虑的裁决。简而言之,隐私法不会影响此类案件中的言论自由,并且对原告享受私人生活可能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其他考虑,因此应禁止通过任何媒体发布图像。
我发现这个案件真正有趣的地方在于,这是法院第一次被要求发布特定的 torrent 文件。为了确定这是否可行,Ramsey J 需要了解 BitTorrent 技术,因此他询问了Andrew Murray教授的意见,后者曾在这里撰写过关于此案的文章。根据这份证词,法院对 BitTorrent 的定义如下:
“10. BitTorrent 是一种点对点文件共享协议,用于在互联网上分发大量数据。BitTorrent 协议用于快速下载文件,从而减少分发大文件对服务器和网络的影响。与传统超文本传输协议 (HTTP) 不同,BitTorrent 协议允许用户加入“用户群”,同时相互下载和上传文件,而不是从单个源服务器下载
文件。11. 想要使用 BitTorrent 协议上传文件的人会创建一个称为“.torrent”文件的描述符文件,其中包含文件描述。在本例中,该描述符文件包含索赔人的姓名。此“.torrent”文件通过网页、电子邮件或手机等传统方式分发。分发的文件被分成称为片段的段。12
. 下载文件的人必须先下载 BitTorrent 客户端软件。然后,该人可以使用“.torrent”文件描述符下载文件。然后,该“.torrent”文件由“下载者”下载,但当文件的一部分被下载后,该用户又成为该文件部分的上传者或“播种者”。这样,文件的分发不仅取决于文件的原始来源(如传统协议中那样),而且使用 BitTorrent 客户端软件,下载文件的每个用户又成为播种者,通过允许其他下载该文件的用户上传该文件的部分内容来促进特定文件的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