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上午,记者格伦·格林沃尔德的伴侣戴维·米兰达在前往巴西的途中经停希思罗机场时被拘留并接受讯问。他被拘留了 9 个小时,理由是《2000 年恐怖主义法案》附表 7,该法案允许边防警察和移民官员拦截任何涉嫌恐怖分子的人。
拘留是否合理?大卫·米兰达是否是恐怖分子嫌疑人?
我们知道的是,米兰达在柏林拜访了爱德华·斯诺登事件的参与者之一劳拉·珀伊特拉斯,他的机票由《卫报》支付。在回程途中,他被希思罗机场的警察扣留,以根据反恐法进行审讯。他被审问了 9 个小时后才被释放。格林沃尔德和《卫报》承认米兰达一直在协助斯诺登调查,这意味着他可能一直在将珀伊特拉斯的材料带给格林沃尔德,但当时无法知道那是什么,尽管像路易斯·门施这样的政府走狗说了什么。伦敦警察厅表示,“掌握并正确使用从此类拦截中获得的情报是打击犯罪、追捕罪犯和保护公众的关键部分”。
此案引发了许多有趣的法律问题,例如国家干预合法新闻调查的权力,以及执法机构解密扣押信息的权力。但此案取决于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恐怖主义”的定义是否可以延伸到新闻活动?
《恐怖主义法》附表 7(2) 规定:
“(1)审查人员可以询问本款适用的人,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第 40(1)(b) 条所列的人。”
第 40(1)(b) 条对恐怖分子的定义如下:
“(1) 本部分中的“恐怖分子”是指—— (b) 参与或曾经参与实施、准备或煽动恐怖主义行为的人。”
这个范围已经够窄了。除非我们遗漏了一些重要信息,否则米兰达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无法表明他符合上述条款。然而,第 1 条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要宽泛得多:
“(1) 本法中的“恐怖主义”是指使用或威胁采取下列行动:
(a) 该行动符合第 (2) 款的规定;
(b) 该行动旨在影响政府或国际政府间组织或恐吓公众或一部分公众;
(c) 该行动旨在推进政治、宗教、种族或意识形态事业。
(2)如果某一行为属于本款范围,则该行为——
(a)涉及对他人实施严重暴力,
(b)涉及严重财产损失,
(c)危及他人生命(实施该行为的人除外),
(d)对公众或部分公众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风险,或
(e)旨在严重干扰或破坏电子系统。”
黑客是恐怖分子,但记者也算吗?不过,这无关紧要,因为附表 7(2) 包含一条极其 巴基斯坦手机数据 宽泛的条款,可能为所发生的事情提供正当理由。该条款规定:
“(4)无论审查人员是否有理由怀疑某人符合第 40(1)(b) 条的规定,审查人员均可依据本款行使权力。”
是的,你没看错。无论是否有任何怀疑,边境警察或移民官员都可以拘留一个人长达 9 小时。难怪警方非常自信地表示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你可以通过这个漏洞驾驶一架满载恐怖分子嫌疑犯的飞机。
有时候,感觉自由已成为过去。Groklaw 的 PJ 甚至因为大规模监控而放弃了自由。“对我来说,互联网已经完蛋了”,她评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