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在Delfi 诉爱沙尼亚案中对欧洲现有的中介责任规则造成了沉重打击。大审判庭的裁决重申了法院第一审判庭先前的裁决。多年来,我们一直采用基于电子商务指令的中介责任限制制度,而这一制度现在正受到抨击。
案件事实
Delfi是爱沙尼亚最大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之一,提供爱沙尼亚语和俄语内容和新闻。与世界上大多数新闻网站一样,发布的内容在文章底部有一个评论区。该网站设有一个举报系统,用于举报煽动仇恨的评论,最终可以迅速删除评论。同样,该系统会删除包含淫秽词语的评论,诽谤性言论可根据受冒犯方的要求立即删除。
Delfi 已公开了使用条款,其中规定了评论区不允许的行为类型,包括发布包含威胁、淫秽、侮辱、煽动暴力、煽动实施非法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信息。
到目前为止一切顺利。这是正常且标准的程序。
然而,Delfi 却因反复发布无礼评论而声名狼藉,至少政府是这样认为的。2005 年 9 月,一家当地报纸向司法部长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对网上的辱骂现状表示遗憾,并称 Delfi 是“残酷而傲慢的嘲讽之源”。
2006 年 1 月,Delfi 发布了一篇关于渡轮公司故意破坏冰路的文章。冰路是冬季冰冻海面上的公共开放道路,因此暗示渡轮公司想要拆除这些道路以保护其利润。文章中提到“L.”是该公司当时的主要股东。毋庸置疑,一家公司为了盈利而破坏开放和免费道路的想法引起了愤怒,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篇文章就积累了 185 条评论,其中许多评论侮辱甚至威胁要使用暴力威胁 L。发表近两个月后,L. 向 Delfi 发出删除评论的请求,并要求赔偿 500,000 EEK。Delfi 当天就删除了评论,但拒绝付款。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发表和删除评论之间确实有六周的滞后。ETA :但也必须指出,Delfi 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删除了用户生成的内容。查看评论。
L. 对 Delfi 提起了民事诉讼,下级法院根据爱沙尼亚对电子商 荷兰手机数据 务指令的转换,使用中介机构的标准规则,驳回了该诉讼,即 Delfi 不是评论的发布者,并已按要求及时删除了这些评论。一切本应就此结束,但 L. 成功上诉,因为上诉法院认为下级法院驳回此案是错误的,并将其发回。这是案件出现奇怪法律转折的地方,因为下级法院决定不使用电子商务指令,而是使用其义务立法。发布条款和条件被认为要求各方有义务适当行事,而县法院认为现有条款没有充分保护人格权。虽然原始文章是平衡的,但评论是侮辱性的,因此 Delfi 被要求支付 5,000 EEK。Delfi 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县法院的判决。Delfi 再次向爱沙尼亚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也驳回了上诉。
Delfi 决定一路诉至欧洲人权法院,声称要求其对其互联网新闻门户网站读者发表的评论承担责任侵犯了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 10 条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如前所述,法院第一部分做出了不利于 Delfi 的判决。
决定
从一开始,就感觉 Delfi 将案件一路诉至欧洲人权法院是一个错误,特别是因为它以言论自由受到侵犯这一非常薄弱的论点为依据。话虽如此,案件走到这一步却有这么多法院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电子商务指令》和欧洲联盟法院 (CJEU) 关于给予中介机构责任豁免的非常丰富的判例法,这确实很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