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它们缺乏后者如此成功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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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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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们缺乏后者如此成功的特点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其结果是,紧急手段的开放无论如何都比国家手段弱,:能够减损 — — 请注意,无需立法干预 — — 现行主要立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应对卫生紧急情况,任何补充区域法令的“覆盖范围”——出于处理出现的特殊恶化的健康风险情况的需要,并因此进一步限制宪法权利(第 3 条第 1 款,dl 19)——都应由“授权”法令 n 提供。 

因此,大区出台了各种法令,这些法令与较为宽松的国家规定相抵触,现已将暂 马来西亚号码数据 停活动的范围扩大到法律和会计活动,但有一些例外(皮埃蒙特大区第 34 号法令和伦巴第大区第 514 号法令,均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颁布),现已禁止一切户外体育活动,即使是个人也不得参与(西西里大区第 6 号法令,2020 年 3 月 19 日颁布),现已规定在户外佩戴口罩(伦巴第大区第 528 号法令,2020 年 4 月 11 日颁布),现已实施马尔凯大区规定的学校和大学的临时关闭。


即使我们想将国家与地区权力划分问题放在一边,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宪法判例一贯承认——尽管并不总是令人信服——国家拥有与紧急状态决定相关的权力,其依据是这样的假设:尽管列举顺序被推翻,但将“民事保护”纳入共同立法权事项之中,将为国家“监管特殊性质事件”的“具体职权”提供新的基础(2006 年第 284 号判决)。
然而,面对当前的卫生紧急情况,将辅助性原则确定为应急管理的基础似乎更有说服力,该原则非常适合追求“所采取措施与‘事件的质量和性质’之间的一致性和比例关系”(1995 年第 127 号判决),宪法法院本身也曾多次援引这一原则。


尽管如此,必须指出的是,国家立法似乎只表达了对辅助性原则的相当有限的解释。
事实上,各大区被允许行使紧急职能,建立有限的本地特殊法律制度,目的是实现对健康权的更有力的保护,在法令中没有制定任何参数进行平衡的情况下,这一权利是先验的和推定的,可以通过提供比国家措施更
严格的措施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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