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宪法法院就小学禁止戴头巾的判决——自由化不自由?
2020 年 12 月 11 日,奥地利宪法法院裁定《联邦学校教育法》第 43a 条违宪(判决 G 4/2020-27)。该规定于 2019 年颁布(BGBl I 2019/54),禁止所有(6 至 10 岁)小学生佩戴宗教或意识形态性质的头巾。该条款明确强调,,并旨在根据当地的传统和习俗,保护宪法价值观和教育原则,实现男女平等,实现儿童的社会融合。该法案还规定,如果发生违反头饰禁令的情况,将邀请相应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与教育部门讨论该禁令及其违反的原因。如果法定监护人不遵守这一邀请,或者在谈话之后仍然违反禁令,则可能被处以最高 440 欧元的罚款。
一些穆斯林父母和他们的女儿已直接向奥地利宪法法院对该条款提出个人申诉,他们声称该条款违反了奥地利的平等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 9 条和《犹太教和犹太教规》第 14 条规定的宗教自由。联邦政府则辩称,并没有发生 拉脱维亚号码数据 任何违法行为,因为伊斯兰教中并没有普遍规定那个年龄段的小女孩必须戴头巾。此外,尽管该条款的措辞针对所有性别和所有类型的头饰,但只有穆斯林头巾——不同于犹太人的犹太小帽或锡克教徒的帕特卡——是基于一种性别观念,即女性不应在公共场合展示身体的某些部位。然而,应该保护女孩免于早期性化,特别是为了结束性别隔离和女孩的社会排斥,并促进男女平等。
宪法法院承认,该条款的措辞并没有明确提及特定的宗教或性别,而是提到了将穆斯林头巾问题化的相关解释材料,而犹太小帽或犹太小帽并非旨在禁止在学校佩戴。宪法法院正确地得出结论,只有穆斯林头巾在小学实际上是被禁止的。法院认为,该规定违反了奥地利的平等原则(《奥地利宪法》第 7 条 B-VG 款和《犹太教规》第 2 条)以及宗教自由原则(《犹太教规》第 14 条第 2 款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9 条第 1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