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正义的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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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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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正义的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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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和辅助性原则:

 
辅助性原则是宪法管辖前个人基本权利保护程序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意味着,声称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必须在“普通”司法机构之前经过立法规定的程序,这是获得宪法管辖权的条件。最后,这是德国宪法法院、西班牙宪法保护令的使用以及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请程序的共同要求,即使是在国际管辖范围内确立的,我们也不会在实质上承认其宪法性质。西班牙宪法法院 3 月 18 日的第 73/2021 号
判决很有趣,因为它对作为获得宪法权利保护上诉资格的辅助性要求进行了修正。 这 科特迪瓦号码数据 句话有两种解读。

第一,从程序角度。第二,从宪法管辖权在基本权利保护中的对应性论述。从程序角度看,该判决适合于解决行为无效和人身保护令 事件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问题。诉讼无效事件是《司法权组织法》第 6/1985条第 241 条规定的一种程序,该程序允许诉讼当事人或以其他方式知晓此事的人请求司法机构撤销基于违反《宪法》第 53.2 条所提及的基本权利而采取的诉讼,即有资格提出宪法权利保护上诉的权利。

为了使不履行请求得到受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在寻求在诉讼程序结束时做出的解决方案之前不能谴责对基本权利的侵犯,以及该解决方案不能受到普通或非常补救。 缺乏行动事件的目的是,在上诉之前,针对司法机构在诉讼的终审中导致某些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行为,或针对诉讼当事人已知晓该行为或必须采取行动的情况,当已经错过了向司法机构提起上诉的时间时,提供补救措施。这样,司法机构就有机会补救对基本权利的损害,避免个人直接向宪法法院上诉,从而完成了宪法权利保护上诉的辅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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