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法中的经典理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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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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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法中的经典理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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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恰恰相反​立法法令规定的“监管模式” 19/2020,与立法法令规定的相比。 n.法院以第 2018 号第 1 条的判决为依据,进一步证实了将总理令“归入”必要和紧急法令(所谓的自由或必要法令)的不可能性:法院认为,与后者相比,上述立法法令规定的紧急遏制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入“必要行为”类别,因为它们是“为执行预先确定其内容的立法条款而发布的”(因此与后者不同),,法院本身在先前关于根据第 201 条制定的省级法令主题的裁决中也采用了这一区分。 20,rdn 383/1934(宪法法院,判决编号4/1977。

关于总理令是否具有规范性的问题,粗略阅读裁决似乎表明法院排除了这一性质,将其定义为一般行政行为;虽然普遍有效性(所谓的普遍性)是次级立法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共同具有的主要特征,但可以假定法院并没 香港号码资料 有真正选择将第 196 号立法法令规定的总理法令置于哪一种模式中。 19/2020。与这种选择相关的实际后果也并非无关紧要:例如,考虑一下违反总理令的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类型,取决于后一项行为是规范性行为(由于违反法律而导致不合法性)还是一般行政行为(仅由于权力超越而导致不合法性)。
因此,最棘手的问题仍然是有关这些特定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质(或其他性质);这一方面解释了法院在动机经济学中对“剂量”术语和概念所采取的特别谨慎(如果不是吝啬的话);另一方面意味着相对解决方案需要通过对这些特殊行为的实质性特征进行分析性检查(在本案中,这种检查被提交令的要旨本身排除在外)。

 
 
其次,这样的干预将导致国家元首选举“日程”的大幅延长,并存在“推翻”即将离任的总统七年任期结束的具体风险,从而带来不确定性,其中包括是否可以适用休会制度(有利于埃利亚和卢恰尼)或替代制度(根据莫尔塔蒂的方法)。
归根结底,正如在我们国家经常发生的那样,应该先完成“家庭作业”。此时,就需要政治力量来解决他们自己凭借惯性帮助确定的问题,而不能指望任何帮助或程序上的“捷径”。谁知道呢,也许这些困难最终会转化为机遇,为从前三轮投票开始广泛选出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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