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战斗人员可以被视为合法战斗人员吗?作出此项决定所适用的规则因适用条约而异,其中第三类CG 比第一类PA 具有更严格的标准。但是,IPA第44(6)条明确规定,III CG的规定继续适用,因此将在此进行审查。事实上,据推测,如果适用《国内战争法案》的更广泛的规定,那些根据《第三届日内瓦公约》被认定为“合法战斗人员”的人将更加如此 ( Mallison 和 Mallison, 1978 年,第 22 页)。
核心条款是艺术。第三章CG第4条列出了承认被俘战斗人员为PDG的标准。该规则涉及不同类别的战斗人员,但与我们的目的相关的是第 A.1 和 A.2 段中确定的战斗人员。根据第A.1款,“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成员以及组成这些武装部队的民兵和志愿部队成员”有权被承认为PDG。该类别包括在交战国服役的军事人员。武装部队成员资格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该规定规定了谁是武装部队的 加纳 数字数据 正式成员。国家法律制度本身规定了“民兵和志愿军团”编入武装部队的方式。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已确定,即使在武装冲突已经开始后,仍可进行纳入程序(检察官诉德利奇案,2008 年,第 165-199 段。
艺术。 4A(2) 条则指的是“属于冲突一方并在其本国领土外或之内活动的其他民兵和志愿军团成员,”。然而,这些民兵组织的成员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被授予 PDG 身份:1. 由对下属负责的人指挥; 2. 携带固定的、远处可识别的特殊标志; 3. 公开携带武器; 4. 在行动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这些条件必须累积满足,并且还要加上该条款第一部分列出的另外两个要求,即民兵的“有组织”性质和交战方之一的成员身份。
所有民兵成员都必须遵守所列要求,但是个别成员偶尔违反规定并不会导致该团体其他成员丧失 PDG 身份(Rosas,1976 年,第 361 页)。该条款被纳入条约是为了铭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为反纳粹游击抵抗力量的战士提供法律保护。然而,该规则也可能适用于任何参与国家间冲突的武装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