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的认知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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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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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的认知有何影响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世界正义”将自己呈现为一个典型案例,其对象是气候紧急情况这一事实,它并非简单地表现为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权力与科学知识之间的冲突,而是通过科学发现和理解的“自然法则”与违反这些“法则”而导致紧急情况的人类决定之间的冲突。
因此,法官需要根据真理的选择来衡量自己,这种选择不能完全是法律的,而最终是认识论的。简而言之,该案提出的问题不是已被法律学者广泛研究的“科学问题”(参见 L. Chieffi,法学中的科学问题),而是法官完全未曾探讨的“人类与自然耦合系统 (CHANS) 问题”(参见 DB Kramer等人,人类与自然耦合系统 (CHANS) 研究中的前 40 个问题)。
这导致了非常有趣和基本的见解,我们希望这些见解迟早会成为教义比较的主题。
让我们看看主要的“ CHANS 问题”。

鉴于上述气候紧急情况已被欧洲议会正式宣布,并因此被正式承认为真实,因为它存在于自然元素中(欧盟法规第 2021/1119 号的序言中规定为“生存威胁” ),第一个出现的问题如下:不仅科学而且机构都宣布承 埃及数字数据 认这一存在的“真理”,? 此外,既然气候紧急情况恰恰源于人类行为干扰和违反的“自然法则”,那么这些“自然法则”能否限制法律所管辖的权力,首先是国家权力、诉讼被告权力,以及必须作出裁决的法官本人的权力? 最后,鉴于只有恢复对“自然法则”的尊重才能消除气候紧急情况,而这些“法则”的恢复只有通过科学才能保证,那么关于如何在气候紧急情况下应用“自然法则”的科学预测是否优先于法律商定的预测?


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先前的气候争端并没有以同样的力量提出来,原因很简单,它们没有将气候紧急情况在其最终的生存威胁范围内推断为法律事实,而这种威胁是由科学发现的并被法律机构假定存在的“自然法则”的违反所决定的。

显然,这里并不是从比较的角度详细探讨所提出的三个问题的地方。在“全球气候公约”之前,唯一以同样重点强调气候紧急情况的判例是“朱莉安娜诉美国”案(在这方面,参见 MC Wood 的“毁灭前夕”:法院应对气候紧急情况)。但在该声明中,官方并未将此次紧急情况视为“已宣布的事实”。相反,在意大利的案例中,科学发现和官方对人类生存的终极境况的宣告之间的融合,决定了双方对抗的界限。正如参与者所言,这种新颖性影响了国家在“不干涉内政” (neminem laedere)
实质性行为中的诚意(可以补充说,这与1992 年《里约宣言》第 18 和 27 条原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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