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工资的“瓶中信”(结合拟议的授权法)。最高法院重申法官在公平报酬问题上的控制职能
高法院的 27769/2023 号判决对公平报酬主题的综合法理原则进行了重构。鉴于公众对引入法定最低工
资的辩论再度产生兴趣,该措施还因其现实意义而值得关注。
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决涉及一家合作社八名工人的上诉,他们要求根据第 14 条规定 贝宁数字数据 的比例和充分性原则调整他们的工资。 36 成本。事实上,上诉人辩称,根据公司适用的 CCNL 支付给他们的工资与宪法规范相冲突,因为他们的工资甚至低于意大利统计局的贫困线(834.66 欧元)。
上诉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并宣布 CCNL 规定的报酬符合第 6 条的规定。 36 成本。仲裁庭认为,,因为工人的工资单显示月薪为 930 欧元,高于贫困线。因此,工人们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六项上诉理由上诉,并获最高法院受理。
上诉人认为,有争议的裁决是错误的,因为该裁决将对薪资待遇适当性的评估仅仅局限于超过贫困线的宪法原则。此外,专家组还提出了审判错误,即专家组认为集体谈判协议规定的报酬符合宪法原则。
来源的选择......
在理论上,有人认为,法理学不是纠缠于“公平报酬”的量,而是倾向于找出“最充分”的来源来确定它(巴瓦罗)。这种考虑有助于理解艺术的解释学和系统性事件。 36,co.1,成本,也被评论中的判决所撤销。
众所周知,宪法规定报酬要遵循适足和与工作质量和数量成比例的原则,将报酬从单纯的“对应”功能中分离出来,而赋予其“社会”功能,旨在保障工人有尊严的生活。宪法法院在其最早的裁决中已经排除了确定报酬的规范性或合同性储备(宪法法院 106/1962)。无论如何,法理学已将集体谈判工资表提供的参数作为综合参考。事实上,薪酬制度就其本质而言对各个生产部门的权力关系状态很敏感,这有助于确定“劳动力成本”。
集体谈判符合宪法原则的推定是无法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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