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模糊性所允许的任何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强调)。行政部门与法官在行使实证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和附加权方面的对立,实际上源于斯卡利亚在担任行政法学者时就已形成的一种信念。斯卡利亚认为,联邦机构行使权力的方式并不技术复杂且中立:但这不是病态的,而是其运作的生理学。这些当局完全融入了政治圈子,因此正是从其所属行政部门的民主合法性中获得行使决策自由裁量权的授权。
为了凸显监管活动的政治性,即它以价值判断为前提,斯卡利亚坚持认为,监管活动必须保留在行政当局的决策自主范围内,而不能被偷偷地转移到法院的解释自由裁量权下。简而言之,,即一项规则,正是由于其“明确”的性质,一方面尊重权力分立原则(及其合法性和政治选择责任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产生法律后果的确定性和可计算性。近年来,这种方法受到了 阿尔及利亚 数字数据 越来越多的批评,其稳定性已被削弱,甚至为推翻原判铺平了道路,而这种方法仍然激发了卡根大法官在洛珀案中的
彻底反对。正是在权力分立的制度层面,人们越来越感觉到权力向行政部门的转移,而对谢佛龙的尊重被认为是“放弃司法职责”,即放弃对法律进行权威解释(尼尔·戈萨奇在担任上诉法官时就是这样做的。
暂且不论对这一反对意见的实际有效性的验证(这将需要比本评论更多的篇幅),毫无疑问,它已经导致了权力分立论点的逆转,不再用于保护行政部门处理公共利益具体问题的合法自由裁量空间,而是相反,用于确保对行政行为进行更果断的司法控制。而且这种反对意见越是得到认可,雪佛龙对首席大法官庄严宣布的原则所赋予的例外就其基础受到了越严重的破坏。马歇尔在马伯里诉案中麦迪逊(“明确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因此,近年来,最高法院的判例不再提及“雪佛龙”案的尊重,而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法院在“雪佛龙”案概述的测试的第一步就止步于此,认为法律的应用毫不含糊,因此不需要留给联邦机构去解释,这并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