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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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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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十二条规定

Post by pappu6327 »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管制入境权与个人自由流动权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据报道,为遏制新冠肺炎的传播,萨摩亚拒绝八名国民入境,印度禁止来自多个国家的个人(包括印度国民)前往印度。

这篇文章探讨了一个国家剥夺个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主要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的视角进行探讨,但在有指导意义的地方,也会考虑区域条约。


合法居留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上述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除法律所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并与本公约所确认的其他权利相一致之限制外。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从解释上看,第 12(4) 条中个人的权利显然不受第 12(3) 条设想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的任何限制(“上述权利……”)。然而,第 12(4) 条的措辞提出了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其本国”是什么意思?第二,“任意”是什么意思?

“他自己的国家”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 27 号一般性意见(第 20 段)中指出:

“其本国”的范围比“其国籍国”的概念更广泛。它不仅限于正式意义上的国籍,即出生时获得的国籍或通过授予获得的国籍;它至少包括由于其与特定国家的特殊联系或对特定国家的主张而不能被视为普通外国人的个人。

然而,人权委员会的观点并不一致。在Stewart v Canada (538/1993)案中,提交人 (当时 30 多岁) 认为,英国不再是“他的祖国”,因为他 7 岁就离开了英国,他的整个生活都围绕着加拿大的家人。在提交人看来,加拿大才是“他的祖国”。人权委员会不同意这一观点。它的理由如下 (第 12.5 段):

本案的问题是,一个人根据该国移民法进入该国并受其法律条件的约束,在未取得该国国籍并继续保留原籍国国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该国视为其本国。如果移民国对新移民取得国籍设置不合理的障碍,答案可能是肯定的。但是,如果像本案一样,移民国为取得其国籍提供便利,而移民拒绝这样做,无论是出于选择还是实施了使其无资格取得该国籍的行为,移民国就不会成为《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其本国”。在这方面,应当指出,虽然在起草《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时,“国籍国”一词被拒绝,但提及永久居住国的建议也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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