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提出了许多理论来划定有组织武装团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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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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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提出了许多理论来划定有组织武装团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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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些作者主张将“共同交战”的概念应用于非国家武装团体(Kevin Jon Heller,《法律观点》、Goldsmith 回应“共同交战”)。其他人则建议“类比”应用“联合部队”的概念(API 第 51 条和 GC III 第 4 条)来设计武装团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为了瞄准目标(见 Ryan Goodman,《基地组织、联合部队法和“属于”一方(联合国新的无人机报告是否正确?)》,2013 年 10 月 18 日)。这些提议遭到了一些批评,通常是因为它们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无论是条约还是习惯国际法),或者因为在这些特定案件中,将与国际武装冲突 (IAC) 有关的法律和概念应用于 NIAC 被认为不够充分(参见Kevin Jon Heller的博客文章,有问题的“归属”类比:对 Goodman 的回应,2013 年 10 月 23 日)。还有人认为,如果一个有抱负的派系受到该武装团体的“指挥和指导”,它就会属于该武装团体。这种方法似乎是当时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托夫·海恩斯在其2013 年 9 月 13 日的报告中采取的方法,他指出,“既定的法律立场是,如果目标个人不属于与有组织的武装团体相同的指挥和控制结构,或者不属于单一的军事等级结构,则不应将他们视为同一团体的一部分,即使这些团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这方面,看看武装团体本身的做法也可能很有趣。例如,2014 年,在其权力的巅峰时期,伊斯兰国声称,一些宣誓效 法国 WhatsApp 号码 忠的团体不会被接受,除非他们与巴格达迪保持直接联系,并且巴格达迪任命或正式承认该组织的领导人(见斯坦福大学数据库,“绘制激进组织:伊斯兰国”)。虽然我在某些情况下同意将具有共同“指挥和结构”的武装团体视为一个实体的提议,但问题在于武装团体的结构往往不透明,而且可能会迅速演变。出于这些原因,在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和判例法的情况下,更好的解决方案可能是如上所述,确定每个团体是否已达到必要的组织门槛和暴力强度,以及每个团体是否单独属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这是《战争报告》2012、2013、2014 和《战争报告》所采取的方法《2016 年战争报告》(牛津大学出版社和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在评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时指出。

最后,在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单一国家内,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地理范围是什么。

研讨会上,我被要求回答的最后一个问题与共同第 3 条的地理适用范围有关。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如果冲突局限于特定区域,国际人道法是否应仅适用于相关地理区域,而不是整个国家领土。(例如,请参阅Noam Lubell 和 Nathan Derejko 的《全球战场?无人机和武装冲突的地理范围》, 《国际刑事司法杂志》第 11 期(2013 年),第 65-88 页)。

共同第三条(“下列行为无论何时何地均应被禁止”)和判例法(塔迪奇:“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的时间和地理范围超越了敌对行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国际人道法继续适用于交战国的整个领土”)(国家”(检察官诉杜斯科·塔迪奇案, §70))确实表明,即使敌对行动局限于一个国家的整个领土,国际人道法也适用于该国家的整个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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