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尽管现实如此,但最近几周,武装冲突法学者中出现了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与其他冲突战场(例如,与乌克兰战争有关的战争)中一致谴责大规模平民受害是非法和犯罪的,这种趋势与之相反。相比之下,加沙的轰炸行动吸引了并将继续吸引大量学术评论,强调平民免受袭击的局限性和减损。无数分析重复了“不幸/悲惨但可能成比例的平民生命损失”公式。
,但阅读大量法律评论来证明屠杀巴勒斯坦平民的潜在合法性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新鲜事是,在加沙被围困、流离失所、得不到医疗服务且饥饿程度越来越严重的平民被杀害的现象日益严重,而对这种合法性的接受却丝毫未减。尽管以色列高级官员宣布发动这次攻势时否认无辜平民的存在,尽管以色列国防军发言人明确表示这次行动并不以准确性为优先,但这种趋势仍在继续。
这篇文章(综合了一篇较长的文章中的一些论点)认为,所描述的合法化棱镜重现了一些严重的误解,特别是关于我们应该如何解释习惯国际人道法下区别和比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迄今为止,许多分析似乎已将比例原则过度扩展到区分领域,导致目前大多数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事限制失效。即使是最近关于以色列国防军袭击战时比例原则的分析,每次袭击都造成数百名平民死亡和受伤,例如对加沙北部贾巴利亚难民营的轰炸(例如,参见马内阿),也没有提到禁止不分皂白的袭击,似乎暗示除非对平民或民用物体发动“直接和蓄意的袭击”,否则不会发生违反区分原则的情况。
我并不反对 Andrea 指出的事实。但是,假设哈马斯成员没有采取被动预防措施(确定这一点必须包括可行性考虑,参见Schmitt),并且假设隧道是合法目标(可以通过破坏性较小的方法消除或占领),这绝不意味着巴勒斯坦平民不再是平民、保护不足或成为可接受的近距离目标。我们讨论的是空袭。我认为,没有办法用GBU-31弹头轰炸地下隧道,而不会故意夷平人口稠密的街区,数百名平民肯定会丧生。
因此,禁止无差别攻击的习惯性规定变得至关重要,并提醒律师和武装人员,区别不仅禁止对平民和民用物体进行直接和蓄意攻击,还禁止放弃区分平民和民用物体与合法目标的攻击。这一禁令并不仅适用于哈马斯明显无差别的攻击。它适用于冲突的所有各方,包括以色列国防军。我在这里试图提出的是,在所有冲突中,攻击者可能不仅违反国际人道法,甚至违反战争罪法,即使没有故意将平民和民用物体作为目标。
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关于攻击目标的规则包括:1)区分,要求冲突各方始终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区分战斗员与平民、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绝对禁止直接攻击民用物体;2)比例原则,只有在尊重区分的情况下才有效(详见下文),禁止甚至针对合法目标的攻击,前提是这些攻击“可能造成平民生命的附带损失、平民伤害、民用物体的损坏或三者兼有(平民伤害),且这些损失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比过于严重”;3)预防原则,作为区分和比例原则的必然结果,规定在进行军事行动时有法律义务不断注意不攻击民用物体和民用物体,核实将要攻击的对象是否为合法目标,并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并无论如何将附带的”平民伤害降至最低。这三项基本规则只有同时得到遵守,才能发挥保护作用,形成三重综合关系,决定攻击的合法性。同时,它们保持着不同的操作范围,具有不同的操作重要性,并按顺序划定了需要遵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