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现在我们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已经有两项裁决愿意授予人工智能作品版权,因此我们可能会开始看到一种趋势。法院可以引用先前的裁决并研究法理趋势,,或者它是否是一次性的,将会很有趣。ETA :有强烈的迹象表明这实际上并不是一次性的。中国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常选择示范案例,供下级法院在重要和即将到来的主题的裁决中使用。2021 年,法院将腾讯裁决(授予人工智能版权)选为其 50 个示范案例之一。所以这可能会成为一种趋势。
对中国境外的影响
这个决定很可能会广为人知,我已经可以听到学生们将其写入论文中的上千个键盘的敲击声。(学生请注意:这可能是一个很棒的论文主题)。
虽然这一裁决不会成为全球先例,但它为全球更广泛的版权 AI 辩论提出了重要观点。第一点是,它明显扭转了美国版权局关于 AI 生成作品版权保护的趋势。在过去的一年里,根据美国版权局在 Thaler 和 Zarya of the Dawn 案件中的裁决,AI 作品不受版权保护的说法流传开来。然而,美国版权局在国际版权法中是一个例外。没有其他国家有强制注册制度(存在一些自愿注册制度);无论是否注册,原创作品都享有版权,因此没有其他国家有相同程度的把关。将由国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解释这一问题。此外,美国的原创标准以严格著称,这使得它更有可能成为一个例外。我不想深入探讨大多数人倾向于认为美国的任何决定都是全球最终决定的问题;毕竟,世界很大。
我认为与未来相关的另一个方面是,这项裁决包含的论点只需在语言上稍作调整即可轻松适应英国和欧洲。根据CDPA 第 9(3) 条,英国允许计算机在无人干预的情况下生成作品,印度、新西兰、爱尔兰和南非等国家也有此规定。假设作品还需要满足当地的原创性要求——必须是智力创作——这与中国的“智力成果”标准非常相似。
您可能会问什么是智力创作?有趣的是,我们最近对软件开发中什么构成智力创作进行了非常好的分析,在软件开发中,作者似乎几乎没做任何工作。在THJ Systems Ltd v Sheridan [2023] EWCA Civ 1354一案中,Arnold 大法官讨论了软件开发者是否拥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版权。他解释说,英国的原创性测试是,如果作品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则该作品拥有版权,虽然这项 芬兰手机数据 测试比旧的“技能和劳动”测试设置了更高的标准,但“即使是一张简单的肖像照片”只要符合要求(第 23 条),也可以满足测试要求。在讨论 GUI 和一些图表需要什么水平的创造力时,Arnold 大法官评论说“很明显,R & P 图表中的视觉创造力程度很低。但这并不意味着根本没有创造力。创造性程度低的后果是,R&P Charts 的版权所赋予的保护范围也相应狭窄,只有相近的复制品才会构成侵权。”
现在,考虑到所有这些,再看看在创作人工智能作品时人类行为的水平,我认为一刀切的禁令行不通。只要作者有足够的智力创作,人工智能作品就完全可以受到保护。输入和输出的选择完全可以达到这个门槛。
结论
中国的裁决显然是一项独立的决定,但我认为所使用的语言与智力创作原创性测试兼容,并且它可能成为众多此类案件中的第一个。我不认为每一个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都拥有版权,但如果它们跨越了原创性的门槛,有些作品很可能拥有版权。一位作者在2017 年写道:款名为 Palworld 的游戏正在风靡全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