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否有绝对的权力没收公民的财产?这种干预有限制吗?
欧洲人权法院(ECHR)的实践为这些问题提供了答案,该法院曾多次审理有关紧急情况下和平占有财产权受到侵犯的争端。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以《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 1 条为指导。它保证每个人都有权和平地拥有自己的财产,但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允许限制其权利:
如果法律有规定,
如果它追求合法的目的,
如果这种干涉是适当的。
第三个标准——比例原则——成为《欧洲人权公约》在考虑危机 挪威电话号码库 情况下强制转让财产的大多数案件中的绊脚石。
法院判决:界限在哪里?
让我们考虑一下影响欧洲人权法院处理紧急状态期间强制扣押财产问题的方法的关键决定。
Sporrong 和 Lönnroth 诉瑞典 (1982)
在这种情况下,瑞典政府发布了长期禁止使用这些房产的禁令,并且没有向业主提供补偿。法院的结论是,在没有足够补偿机制的情况下限制财产权会给所有者带来过重的负担,并构成对《公约》的违反。
贝耶勒诉意大利案(2000年)
意大利政府从私人手中购买了艺术家梵高的一幅画作,但却没有支付公平的补偿。法院强调,国家干预必须伴随足够的经济补偿,这反映出财产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