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并不是第一次:事实上,在 1990 年代的试验阶段,法院已经有机会将专业协会所履行的代表职能作为评估其干预可采性的一个考虑因素(宪法法院,判决书编号 171/1996。
在我们看来,尽管关于干预可采性的决定明确基于合并的判例法,但在参与制定规则程序的标准和第三方所履行的代表职能中可以发现一些新颖的因素。当然,这些因素必须在未来的裁决中得到确认,如果是这样,则可能预示着在有利于指数实体的宪法判决中对抗性诉讼的大门将有所扩大。
从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宪法裁判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当然应该受到欢迎,但它不应仅限于行业协会,而应扩展到各种代表机构,这些机构以一定的规律性要求干预涉及它们所代表的利益的裁判。
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我们能够强调此类干预措施的量化重要性。尽管对协会、,但每当宪法问题可能影响到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而远远超出单一现状判断的范围时,他们就会继续敲开咨询委员会的大门。如果说 斯洛文尼亚 数字数据 截至 2008 年,这类干预相对于法院收到的总干预请求而言只是少数,那么在过去十年中,由于战略诉讼技术的传播和各机构对于在司法领域促进权利的兴趣日益浓厚,这类干预已占到干预请求总数的 65%。这意味着,尽管这些机构被正式排除在外,但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宪法判决的参与者,而且这显然损害了程序的透明度,因为它们的干预摘要会暂时“进入”判决并由宪法法官审理,直到宣布不可受理,但如果宣布不可受理,则无法正式转移到记录中。
2008 年,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在新版《补充规则》中修改干预规则,而这次机会已经错失。现在,或许是时候解决这个问题了,至少要通过法理来解决。这份声明可能构成朝这个方向迈出的第一步。
最终,本书提供了概念和理论工具来理解这两个系统的起源和演变及其对堕胎问题的“宪法”方法,并包含建议和有趣的思考材料来思考和质疑司法机构和立法者在复杂和有分歧的法律局势中的作用。
工会和专业组织的干预采取了封闭式的统一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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