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该裁决的依据,法院还回顾了与婚姻相似的情形,在婚姻中,妻子所采用的姓氏并不会导致原姓氏登记的任何改变,为了保持一致性,要求对民事结合中双方的姓氏进行类似的处理。或许是意识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对根据当时法律合法假定的身份识别要素造成的损害,法院仍然重视普通姓氏的意义,即使它被认为具有使用价值,因为“纪律的平等和灵活性……以及将其置于原姓氏旁边的可能性——即使在没有更改登记卡的情况下——构成了……对民事结合夫妇身份的充分保证及其在其存在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可见性”(第4.2部分,CID。
至于民事登记官必须着手更正个人数据表、(第 5/2017 号立法法令第 8 条),缺乏关于该艺术的依据。 76 的动机是,代表团已被授权调整民事地位制度的规定,因此,由于代表立法者已经解释了“Cirinnà”法(第 1 条,第 10 行)在排除普通姓氏的登记价值方面的含义,因此,在应用临时和次要规范来源时所做的注释的失效只会使文本重新与代表团的原则保持一致(第 5.1 部分,CID。
关于涉嫌违反条款2、11、117,公司1、成本。(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俄罗斯号码数据 以及《尼斯宪章》第1条和第7条),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因为有关已修改的个人数据更正方法的规定旨在暂时适用,等待实施法令生效。过渡性判决所宣称的临时性质及其相对短暂的有效期使得法院排除了可以就新的个人详细信息建立合理依赖的可能性,也不排除尚未确认的对新个人身份的侵犯(第 5.2 部分,CID)。事实上,这一概况可能显得过于仓促,但毫无疑问的是,监管变化确实影响到了相关人员的个人领域,迫使他们修改自己的身份,而这种修改是事后强制按照当时的法律合法认定的。然而,似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对在可以选择共同姓氏来修改其登记身份的期间内加入的夫妇保留过渡制度,那么与后来加入的夫妇相比,他们受到的待遇可能会更加突出,这是不合理的差异,法院并不赞同这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