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和欧洲的判例则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今天,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重生是否必然意味着与原生家庭关系的彻底取消,尤其是在诸如杀害女性致孤的案件中,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照顾者的父母形象会大大丧失,而其他亲属也会自动丧失,这不一定符合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框架,该框架将未成年人视为所有与其有关的问题和决定的中心(宪法法院 1969 年第 145 号、1971 年第 158 号和 1974 年第 76 号。
不仅如此,还需要考虑,一方面,未成年人优先利益原则的价值化,理身体成 比利时号码数据 长的最佳前景的预测评估进行具体解释;另一方面,法院明确将未成年人的身份保护与出身联系起来(第 278/2013 号判决和第 286/2016 号判决),在正在审查的裁决中指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份与承认以下两点重要性有关:一方面,意识到自己的根源,另一方面,与在其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人物保持社会情感关系的可能性”(第 8.2 条反对意见)。在这一点上,法院现在明确认为,收养必须尊重一个人的出身(因此也尊重一个人的身份,2001年修订的收养法第28条),另一方面,它强调身份也通过情感连续性的评估得到保证(收养法第4条第5款之五)(C.Rusconi。
相应地,对于法院来说,内部和欧洲的判例明确指出,为了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应尽可能不将未成年人与原籍核心分离。欧洲人权法院在许多裁决中就这一点表达了意见,其中一些裁决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欧洲人权法院,2023 年 4 月 13 日的 Jirova 等诉捷克共和国案判决;大审判庭,2019 年 9 月 10 日的 Strand Lobben 等诉挪威案判决;2015 年 10 月 13 日的 SH 诉意大利案判决以及最终 2014 年 1 月 21 日的周诉意大利案判决)。此外,欧洲法院还强调,任何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决定都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欧洲人权法院,2017 年 6 月 22 日判决,巴尼亚和卡尔达拉鲁诉意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