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诸全面指挥的概念与其先前的判例法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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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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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诸全面指挥的概念与其先前的判例法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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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引人注目的是“全面指挥”这一概念在法院的论证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参与多国军事行动的国家通常会将本国部队的作战指挥权交给外国指挥官。然而,他们总是会为自己保留最终的军事权力,即全面指挥权(见 Fleck 和 Gill 编,《国际军事行动法手册》,第 237 页)。否则,他们的部队将脱离国家指挥系统,并基本上不再作为国家军事单位运作。

在贝赫拉米案中,法院认为科索沃的公共权力由根据安全理事会第 1244 号决议设立的国际存在行使(第 70 段;详情见此处)。同样,在贾卢德案中,荷兰认为伊拉克的公共权力掌握在占领国手中。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承认派遣国并没有将其国家特遣队的独家控制权移交给多国指挥部,而是为自己保留了某些控制权(贝赫拉米案,第 138-139 段;贾卢德案,第 146 段)。在贝赫拉米案中,这种剩余控制权并没有阻止将国家特遣队的行为和不行为归咎于北约 土耳其 WhatsApp 号码 和联合国(第 140 段)。它也没有建立申请人和被告国之间的管辖权联系(第 71 段)。相比之下,在贾卢德案中,法院大胆宣称,荷兰“并没有因为接受了英国国防部(SE)司令官的行动控制权而被剥夺《公约》第 1 条所定义的‘管辖权’”,因为荷兰对其军事人员保留了完全的指挥权(第 143 段)。

因此,贾卢德认为,全面指挥权构成了国家与在多国背景下行动的武装部队之间的充分联系,从而保持了其活动的国家性质。换句话说,国家特遣队的活动并不超出第 1 条的范围,因为它们是按照外国命令执行国际任务的多国部队的一部分。全面指挥权的存在确保了国家特遣队实施的任何超越管辖范围的行为都构成《公约》第 1 条所指的国家行为。贝赫拉米基本上被抛在一边了。

这种方法的吸引力显而易见:它应该大大简化管辖权存在的确定,因为它预先确定了国家特遣队受其派遣国的管辖(另见此处)。然而,它的缺点是,它忽视了国家特遣队可能行使不属于派遣国的权力,而是来自其国际授权的事实。如果管辖权的概念不被理解为纯粹的事实控制或强制,而是包括权威的规范要素(为此,见Besson),那么这种方法理所当然地被批评为过于包容。

对“通过检查站的人员”的管辖权

其次,荷兰认为该诉求不可受理,因为向他人开枪不足以使该人属于《公约》第 1 条的范围。必须强调的是,法院并没有驳回这一点。法院只是裁定,贾卢德属于荷兰管辖范围,但理由不同,即他通过了为对过往人员行使权力和控制而设立的检查站。法院在这样做时,维护了第 1 条不承认“因果”管辖概念的原则(见Banković,第 75 段;Medvedyev,第 64 段)。使用武器仍然不使目标属于有关国家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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