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反黑客法惩罚网络跟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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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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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反黑客法惩罚网络跟踪行为

Post by pappu636 »

(来自《卫报》)美国正在发生一件有趣的事情。梅根·迈尔是来自密苏里州的一名 13 岁女孩,她有一个 MySpace 页面,并且在网络上活跃。她收到了一个 16 岁男孩乔希·埃文斯 (16) 的好友邀请,他们交换了信息并调情了几个星期。在某个时候,乔希告诉梅根他要离开小镇,迈尔向他表达了爱意,但他的信息变得越来越阴暗。在某个时候,他评论说“没有你,世界会变得更美好”。她在收到这条信息一小时后自杀了。

听起来像是一个青少年爱情走向失败的悲剧故事,但这个故事有一个转折。乔希·埃文斯实际上是梅根的隔壁邻居洛里·德鲁女士(49 岁)。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一个人的心态竟然会如此冷酷无情,但正如有人所说,在网上恶意攻击并不是犯罪,不是吗?原则上,德鲁女士的行为虽然应受谴责,但似乎并不属于任何犯罪类型,因此她的网络跟踪(或网络欺凌?)在法庭上没有受到质疑。然而,检察官根据《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对她提起联邦指控,指控她一项串谋罪和三项“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的计算机以获取信息以造成精神困扰”罪。每项罪名 台湾手机数据 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由于 MySpace 总部位于比佛利山庄,因此该案正在加州中区法院审理。

起诉书背后的法律推理令人不安,原因有很多。旨在遏制黑客和非法访问计算机的立法怎么能被用来指控一个利用网络身份造成精神困扰的人呢?提出指控的美国检察官给出的理由是:

“起诉书称,德鲁和其他人以“乔希·埃文斯”的名义注册成为 MySpace 会员。德鲁和她的同伙随后使用乔希·埃文斯的账户联系 MTM,并开始了一段让女孩认为是与一名 16 岁男孩的网上恋情。起诉书称,在采取这些行动时,德鲁和她的同伙违反了 MySpace 的“服务条款”(TOS),该条款禁止用户使用欺诈性注册信息、使用账户获取未成年会员的个人信息以及使用 MySpace 通信服务骚扰、虐待或伤害其他会员等。”

这意味着,撇开这个不谈,这清楚地表明在申请表中撒谎并因此违反服务条款是一种犯罪行为。说什么?这种做法每天都被世界各地成千上万的论坛使用!检察官似乎在这件事上将法律推到了极限。具体来说,我读过《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中的相关章节,该立法显然是针对黑客和未经授权的访问。从什么时候起,违反服务条款就等同于黑客行为了?

此案是越来越多的谋杀和自杀案件中的一例,这些案件都与网络匿名、装模作样和误认有关。之前有过网上自杀协议的奇怪案例,或者在纽约北部发生的导致谋杀的离奇即时通讯欺诈案。因此,颁布立法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欺凌和网络跟踪可能是有道理的,美国立法者似乎热衷于这样做。然而,悲剧的是,滥用反黑客法来惩罚一些应受谴责的行为是过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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