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 责任将获得欧洲法院审理
Posted: Tue Jan 21, 2025 9:43 am
继 Roadshow Films 诉 iiNet 案之后,我们即将迎来另一项关于 ISP 责任的里程碑式裁决。如果有人怀疑我们正在目睹中介机构和内容所有者之间的法律斗争,那么我们可以打消这些疑虑了。
Sabam v Tiscali 是比利时法院关于 ISP 过滤的长期案件(请参阅TJ McIntyre 关于 2007 年裁决的报告)。该案由比利时作家、作曲家和出版商协会 (Sabam) 起诉 ISP Tiscali(后来更名为 Scarlet)。Sabam 希望 Tiscali 在其网络中安装过滤软件,据称该软件将抑制 P2P 网络中的非法文件共享。布鲁塞尔地方法院的第一项裁决完全基于专家关于部署过滤系统可行性的报告,同意原告的观点。专家认为,至少有十三个系统能够有效过滤 P2P 传输,其中七个可以部署在 Tiscali 的服务器中。Tiscali 的回应是,这些解决方案充其量只是部分无效的,因为由于加密技术,P2P 客户端越来越难以过滤。裁决指出:
“[…] 必须指出的是,未来潜在的加密问题今天不能成为禁令措施的障碍,因为这一措施目前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并且能够产生结果,就像本法院审理的案件一样;互联网行业在不断发展;在制定禁令救济时,法官不能考虑对未来潜在技术发展的猜测,特别是如果这些猜测也可能受到有关阻止和过滤措施的平行调整的影响 […]
这段话很有意思,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是我特别喜欢的。法律如何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挑战?在这个具体案例中,比利时法院决定忽略未来的考虑,以现有技术为基础发布禁令。这是合理的方法,但我认为法院被专家误导了,因为现在大多数 Bittorrent 客户端都具有加密功能。
不出所料,该裁决遭到了上诉,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已将两个问题提交 斯洛文尼亚手机数据 给欧洲法院。根据IPKat 的说法,这些问题是:
“1. 2001/29 号指令(信息社会中的版权)和 2004/48 号指令(知识产权执行指令)结合 95/46 号指令(关于个人数据处理)、2000/31 号指令(电子商务指令)和 2002/58 号指令(关于隐私和电子通信)解读,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和第 10 条进行解释,是否允许成员国授权国家法院在实质程序中仅依据以下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他们(国家法院)可以同样对第三方依赖其服务侵犯版权或邻接权的中介机构颁布禁止性禁令”,命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针对其所有客户,以抽象和预防措施的方式,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费用,不受时间限制地建立一个过滤所有通过其网络的传入和传出电子通信的系统?服务,特别是通过点对点软件,目的是识别其网络上流通的包含原告声称享有权利的音乐、电影或视听作品的电子文件,然后在请求时或在发送时阻止其传输?
2. 如果对问题 1 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些指令是否要求,受理针对第三方依赖其服务侵犯版权的中介机构的禁令救济请求的国家法院,在被要求裁定所请求措施的有效性和劝阻效果时,适用比例原则?”
不幸的是,我没能发现更多细节(而且我不会说法语),但目前我看到的情况似乎非常有趣。这两个问题是欧洲 ISP 责任和赔偿的核心,欧洲法院对它们的任何裁决都可能对中介机构的未来至关重要。
Sabam v Tiscali 是比利时法院关于 ISP 过滤的长期案件(请参阅TJ McIntyre 关于 2007 年裁决的报告)。该案由比利时作家、作曲家和出版商协会 (Sabam) 起诉 ISP Tiscali(后来更名为 Scarlet)。Sabam 希望 Tiscali 在其网络中安装过滤软件,据称该软件将抑制 P2P 网络中的非法文件共享。布鲁塞尔地方法院的第一项裁决完全基于专家关于部署过滤系统可行性的报告,同意原告的观点。专家认为,至少有十三个系统能够有效过滤 P2P 传输,其中七个可以部署在 Tiscali 的服务器中。Tiscali 的回应是,这些解决方案充其量只是部分无效的,因为由于加密技术,P2P 客户端越来越难以过滤。裁决指出:
“[…] 必须指出的是,未来潜在的加密问题今天不能成为禁令措施的障碍,因为这一措施目前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并且能够产生结果,就像本法院审理的案件一样;互联网行业在不断发展;在制定禁令救济时,法官不能考虑对未来潜在技术发展的猜测,特别是如果这些猜测也可能受到有关阻止和过滤措施的平行调整的影响 […]
这段话很有意思,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是我特别喜欢的。法律如何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挑战?在这个具体案例中,比利时法院决定忽略未来的考虑,以现有技术为基础发布禁令。这是合理的方法,但我认为法院被专家误导了,因为现在大多数 Bittorrent 客户端都具有加密功能。
不出所料,该裁决遭到了上诉,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已将两个问题提交 斯洛文尼亚手机数据 给欧洲法院。根据IPKat 的说法,这些问题是:
“1. 2001/29 号指令(信息社会中的版权)和 2004/48 号指令(知识产权执行指令)结合 95/46 号指令(关于个人数据处理)、2000/31 号指令(电子商务指令)和 2002/58 号指令(关于隐私和电子通信)解读,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和第 10 条进行解释,是否允许成员国授权国家法院在实质程序中仅依据以下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他们(国家法院)可以同样对第三方依赖其服务侵犯版权或邻接权的中介机构颁布禁止性禁令”,命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针对其所有客户,以抽象和预防措施的方式,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费用,不受时间限制地建立一个过滤所有通过其网络的传入和传出电子通信的系统?服务,特别是通过点对点软件,目的是识别其网络上流通的包含原告声称享有权利的音乐、电影或视听作品的电子文件,然后在请求时或在发送时阻止其传输?
2. 如果对问题 1 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些指令是否要求,受理针对第三方依赖其服务侵犯版权的中介机构的禁令救济请求的国家法院,在被要求裁定所请求措施的有效性和劝阻效果时,适用比例原则?”
不幸的是,我没能发现更多细节(而且我不会说法语),但目前我看到的情况似乎非常有趣。这两个问题是欧洲 ISP 责任和赔偿的核心,欧洲法院对它们的任何裁决都可能对中介机构的未来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