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超越人类有限性的刑事诉讼程序
Posted: Sat Mar 22, 2025 7:17 am
近期的刑法改革,无论是实体改革还是程序改革,都朝着非常具体的方向发展:减少因刑事审判时间过长而造成的制度缺陷,并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有罪方进行严厉惩罚。
在众多可能的主题中,最新立法法案的关键主题是阻止诉讼时效。早在 2017 年改革(2017 年第 103 号法律)中,改革者就对可暂停必要时效推移的案件的规定做出了重大改变,改变了第 103 号法律建立的制度。 2005 年第 251 号(称为“ex Cirielli”)。事实上,它们已经被引入到艺术中。 159 cp,从艺术提供的术语来看,提出了两个关于暂停处方过程的新假设。 544 cpp 用于提出一审有罪理由,直至后续审判决宣告为止;从提起二级定罪的期限开始,直到宣判最终判决为止。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零六个月。
随着这项改革,中止诉讼原因被赋予了新的功能,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其传 纳米比亚 数字数据 统基础相悖,其原因是只有在司法机关被迫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才需要停止诉讼时效。
所谓的“反腐败”法(2019 年第 3 号法律)由于各种原因,包括需要恢复刑罚制度的严厉性,由于规定犯罪所需的时间的流逝,其有效性受到削弱,因此立法者引入了更激烈的解决方案,总是修改艺术。 《刑法》第 159 条第 2 款规定,“诉讼时效从一审判决或有罪判决宣告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或判决不可撤销之日止”。该修正案是意大利政坛的一个关键问题,遭到了非常严厉的批评,特别是关于“事实上废除”诉讼时效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兼容性,以及最重要的是,根据立法者的说法,与通过进一步修改诉讼制度使审判制度恢复到合理审判时间原则的目标相联系。
可能同样的批评导致了后续法案的出台,该法案目前仅授权政府批准,其 DDL 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颁布,并指示再次影响该条款。 159 cp,其应采用这样的表述方式,即,从一审判决有罪开始,直到无罪释放之日,所需的时效期限仍然暂停 - 因此,不是从无罪释放之日起,直到无罪释放之日。根据正在出台的立法,如果在上诉中被告人被判无罪或在确定责任部分撤销有罪判决,以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4条第1款、第4款和第5款之二宣布判决无效,则诉讼时效将恢复,并计算暂停期。委托方非常小心,几乎就像受到了迫害一样,以避免在等待对无罪判决的上诉期间可能产生的诉讼时效风险。对于此类案件,当被起诉的某项罪行有可能在提出理由的截止日期后的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时效时,则需要有足够长的中止诉讼时效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