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

Posted: Sat Mar 22, 2025 6:39 am
by roseline371274
国家主权与欧洲法治:程序中存在平衡吗?对委员会诉一案判决的思考波兰、

 
合并案件 C-715/17、C-718/17 和 C-719/17 中的判决含义, 委员会诉。波兰、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 (EU:C:2019:761;本网站对此进行了分析)均遵循了欧洲法院所倡导的原则,以平衡联盟法的首要地位和成员国保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责任:从第二份条约(《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72 条)的承认来看,不可能得出一项一般性保留,将任何因公共秩序或安全原因采取的措施排除在第一份条约的适用范围之外,因为承认这种保留的存在,无论条约规定了何种具体条件,都有可能损害联盟法的约束力和统一适用(第 143 条。

这是欧洲法理学中巩固的一项原则,但特别重要的是,该原则也适用于欧洲共 马其顿号码数据 同庇护政策,更确切地说,适用于欧洲机构为更公平地分配责任而采取的立法举措,以落实团结原则(《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78 条),例如在重新安置寻求国际保护的人员的情况下。因此,基于这一原则,即使在控制第三国公民进入国家领土的背景下,保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在国家层面享受到宪法的最大覆盖范围,并在欧洲层面得到正式承认,任何冲突都必须根据典型的平衡方案来解决,而不是在团结目标(国家之间)和主权(主义)主张之间进行选择。

因此,任何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都不能通过根据第 31 条激活该条款来消除源自欧洲法律的义务。欧盟运行条约第 72 条是成员国手中的一份“白纸黑字”,但一旦其合法性和约束力得到明确,就必须在联盟法划定的监管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得到体现(第 70 条)。单个国家的主权无法划定这一边界,也无法逾越,国家主权只能在边界内得到合法表达,并可能享有 — — 正如本案 — — 广泛的政治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