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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宪法法院明确承认的

Posted: Sat Mar 22, 2025 3:37 am
by roseline371274
这些法令均出自同一位起草法官之手,并遵循了类似的论证路径。事实上,在驳回了一系列初步质疑之后,宪法法院承认,所审查立法不合法性的反对意见不仅具有国家意义,而且具有欧洲意义。特别是,宪法法院引用了著名的Fransson和Melloni判决,承认主要由法院来裁定对被定罪者权利的保护标准,遵守该标准是 MAE 立法 (第 216 号) 合法性的先决条件:这是因为 MAE 的“事宜”已由理事会框架决定 2002/584/GAI“完全协调”,因此此类立法的合法性参数是“源自宪章 […] 和艺术”。 6 条”(第 217 条)。,这是出于维护联盟法律的首要地位、统一性和有效性的需要而强加的逻辑,它禁止成员国“将联盟法律的实施限制在纯粹的国家基本权利保护标准之上”。与Taricco剧第一部法令( 2017 年第 24 号)相比,差异显而易见。


然而,在这两项命令中,宪法法院都没有避免向卢森堡法官提供论据 ,旨在承认 MAE 条款与被定罪者的基本权利存在一些不相容之处。值得强调的是,在这样做时,咨询委员会受到了“担保体系之间建设性和忠诚合作”原则 洪都拉斯号码数据 的启发,因此,它不是基于其自己对宪法的解释,而是基于欧洲法院对欧洲法律的解释,而是根据该解释制定意见,让其自行寻找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来平衡所涉及的不同利益。

然而,这一点也必须强调,Consulta 明确将其考虑指向承认脆弱性现行的 MAE 立法已就被定罪人员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因此,这些法令并不是中立的:相反,它们明确表明,在存在涉及个人健康状况或地域根源的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它们允许拒绝(目前不允许)交出个人。这并不是一颗“毒果”:事实上,根据宪法法院的说法,正是“联盟本身的法律”不能“容忍”欧洲武器法的执行“确定侵犯了相关方的基本权利”(第 216 条。

更具体地说,在第216,宪法法院建议卢森堡法官扩大其正在审查Aranyosi判决和其他后续判决(Celmer )中概述的临时机制的假设。这些裁决规定,在签发国存在“因系统性缺陷而存在侵犯基本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执行国司法当局必须拒绝引渡,但具体而言,必须基于“严重且已证实的理由”,表明此类风险也可能与有关人员有关:为此,“执行司法当局必须向签发司法当局询问任何必要信息”,以核实是否存在这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