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理由首先是基于伊拉克的统一,但宪法所指的不是第 1 条,该条规定伊拉克是“一个联邦、独立和完全主权国家[…] ,宪法是伊拉克统一的保障”,而是第 116 条,即第五部分“地区权力”的一部分,、地区、省和地方政府组成(共和国的组成机构平等),可能是为了“减轻”违宪的负担。事实上,法院继续指出,宪法根据第 121 条赋予地方实体行使立法权。
然而,在联邦立法权中,一旦确定原油的自主营销和随之而来的违反年度预算 德国号码数据 法的情况,就有“制定财政和海关政策;规范伊拉克跨地区和省份的商业政策;编制国家预算[...]”等宪法参数,法院曾广泛强调这些合宪性参数。
关于第111条,法院对该条文进行了阐释,指出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资源属于所有伊拉克公民,不分地区、种族或宗教。然而,法院并未对该条款的措辞作出任何澄清。 112,参考“现在”和“未来”的存款;要求库尔德斯坦和联邦政府合作的呼吁也同样薄弱。然而,对第 130 条的提及和法律体系的连续性似乎更为简单。因此,在确定违反了宪法第 110、111、112、115、121 和 130 条后,法院责令库尔德斯坦向联邦预算做出贡献,并宣布库尔德斯坦根据地区法律或受国家审查的合同无效。
鉴于库尔德法律的不合法性,人们可能期望对该立法有一些具体的提及,这将在某种程度上为现在和未来领域 的解释提供不少指示。此外,它本可以呼吁联邦政府和库尔德斯坦政府履行忠诚合作的义务,但不幸的是,这方面他们仍然缺乏。该判决仅剩下非常薄弱且含蓄的提及,即需要对该领域进行立法,以对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提供法律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