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SM 指令第 17 条在这方面进行了重大创新,不仅统一了各个国家的解释,而且彻底扭转了监管方式。事实上,它为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OCSSP, Online Content Sharing Service Providers)引入了直接的责任。) 使他们真正成为向公众传播内容的行为者,即使内容是由用户上传的。这意味着符合上述定义的平台必须首先获得版权持有人的授权才能在其服务上托管内容。如果没有此类授权,YouTube 等中介机构将对通过其平台发生的他人权利侵犯承担责任,除非他们已尽一切努力获得适当的授权,或至少不提供他们拥有为此目的所需信息的内容,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他们及时删除权利人举报的内容,防止其将来上传到平台(所谓的通知和暂停)。
避风港概念到平台对用户在线分享的内容承担全部和直接责任的监管转变从一开始就引发了无数质疑。其中,关于托管平台的定义以及对其施加的义务范围,各国法律文化一直存在分歧。该指令在国家实施阶段已经出现的显著差异证实了这种异质性(参见Mezei 等人、Husovec/Quintais)。
然而,最受关注的是第 17 条从保障互联网用户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看的风险性(参见 萨尔瓦多号码数据 欧洲版权协会、Quintais 等、Geiger/Jütte)。欧洲立法者的目标,可以从第 61 节以下部分读到。 《CDSM 指令》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一是确保对版权持有人给予充分的保护和报酬;二是促进网上信息的自由交换。特别是第17条明确规定,该条款的目的绝不是限制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网络内容的传播。上传由所有者授权、属于公共领域或属于版权例外与限制范围的内容(例如用于引用和戏仿的内容)必须保持合法且在技术上可行。
而这也正是该法律案件的关键所在:如何将这一切变为现实?第 17 条的文本因其过多的技术性而受到批评,以至于被称为“可怕的”条款(参见杜索利尔)。该规则实施难度的前景也促使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具体的指导文件,但这并未平息有关平台对合法和非法内容进行“分类”的激烈争论。
波兰提起的撤销之诉正是基于这一点。波兰政府表示,为逃避第 17 条责任而对平台施加的条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后者安装“审查”过滤机制,能够区分合法内容(已获得授权或不侵犯版权)和非法内容(未经权利人授权或报告,也不属于例外情况)。这些过滤器将对平台用户行使言论和信息自由构成不成比例的干涉,而这恰恰是《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FREU)第 11 条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