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在利比亚拘留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四名工作人员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58 am
上周,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发布了一项决定,该决定对国际刑事法院律师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具有重要影响。预审分庭在决定中确认,《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48 条规定的豁免权适用于辩护律师以及参与国际刑事法院对赛义夫·卡扎菲诉讼的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预审分庭还裁定,“与行使辩护职能有关的文件和材料的不可侵犯性,是第 48(4) 条赋予辩护方的待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这些文件不得被国家扣押,在本案中,国际刑事法院裁定利比亚有义务归还这些被扣押的文件。
这一决定源于去年 6 ,其中包括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 (OPCD) 的律师梅琳达·泰勒 (Melinda Taylor)。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在利比亚与赛义夫·卡扎菲 (由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代表) 会面时被关押赛义夫·卡扎菲的民兵拘留。在拘留期间,我和其他人认为这些被拘留者有权在利比亚免于刑事诉讼 (见上一篇文章)。
这项裁决有三个有趣的观点。第一点涉及《规约》(特别是第 48 条)对利比 韩国 WhatsApp 号码 亚的适用性。第二点涉及第 48 条的哪一部分适用于 OPCD 聘请的辩护律师。第三点,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该裁决意味着2002 年《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适用于尚未批准该协定的国家。
首先,预审分庭依据第 48 条,证实了我当时提出的论点,即《规约》的这一规定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尽管利比亚不是《规约》的缔约国,尽管安理会没有明确表示整个《规约》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对此的解释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 1970 号决议,利比亚的义务是按照《规约》进行合作的义务(见上一篇文章)。
第二点是,预审分庭仅依据第 48(4) 条,该条提及“律师、专家、证人或任何其他需要出现在法院所在地的人”的豁免权,但并未提及第 48(3) 条,该条除其他外提及“书记官处工作人员”的豁免权。在我之前的帖子中,我曾认为这两项豁免权都适用于 OPCD 提供的辩护律师。这一论点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 OPCD 是 ICC 书记官处的一部分,尽管它是独立的。预审分庭的裁决可能被视为对我提出的论点的含蓄拒绝,但分庭并未对此进行详细说明。我希望看到这样一种论点,即 OPCD 律师不是书记官处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尽管 OPCD 是书记官处的一部分。没有提及第 48(3) 条尤其令人好奇,因为并非所有四名被拘留人员都是 OPCD 的一部分。有些人显然是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那么为什么不参考最适合他们的规定呢?
这一决定源于去年 6 ,其中包括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 (OPCD) 的律师梅琳达·泰勒 (Melinda Taylor)。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在利比亚与赛义夫·卡扎菲 (由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代表) 会面时被关押赛义夫·卡扎菲的民兵拘留。在拘留期间,我和其他人认为这些被拘留者有权在利比亚免于刑事诉讼 (见上一篇文章)。
这项裁决有三个有趣的观点。第一点涉及《规约》(特别是第 48 条)对利比 韩国 WhatsApp 号码 亚的适用性。第二点涉及第 48 条的哪一部分适用于 OPCD 聘请的辩护律师。第三点,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该裁决意味着2002 年《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适用于尚未批准该协定的国家。
首先,预审分庭依据第 48 条,证实了我当时提出的论点,即《规约》的这一规定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尽管利比亚不是《规约》的缔约国,尽管安理会没有明确表示整个《规约》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对此的解释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 1970 号决议,利比亚的义务是按照《规约》进行合作的义务(见上一篇文章)。
第二点是,预审分庭仅依据第 48(4) 条,该条提及“律师、专家、证人或任何其他需要出现在法院所在地的人”的豁免权,但并未提及第 48(3) 条,该条除其他外提及“书记官处工作人员”的豁免权。在我之前的帖子中,我曾认为这两项豁免权都适用于 OPCD 提供的辩护律师。这一论点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 OPCD 是 ICC 书记官处的一部分,尽管它是独立的。预审分庭的裁决可能被视为对我提出的论点的含蓄拒绝,但分庭并未对此进行详细说明。我希望看到这样一种论点,即 OPCD 律师不是书记官处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尽管 OPCD 是书记官处的一部分。没有提及第 48(3) 条尤其令人好奇,因为并非所有四名被拘留人员都是 OPCD 的一部分。有些人显然是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那么为什么不参考最适合他们的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