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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英国认为不存在主权规则

Posted: Sat Feb 22, 2025 8:34 am
by pappu6327
因此,在其看来,针对疫苗研发的敌对网络行动并不侵犯行动所在国的主权。没有其他国家公开采取这一立场,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拒绝了这一立场(例如,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就连美国在评论这一立场时也持谨慎态度。但公平地说,英国的做法为某些行动打开了大门,而其他国家在回应这些行动时会将其定性为侵犯主权,至少在英国看来,这些回应不必被定性为反措施(参见《国家责任条款》第 22 条)。

干预:与主权不同,一国对另一国内政的干预被视为“国际不法行为”,这一点毫无争议。例如,这一禁令出现在2013 年和2015 年国际安全背景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政府专家组报告中,随后得到了大会的认可(此处和此处)。

正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判决中指出的那样,干预有两个要素。首先,目标国的保留领域必须被纳入其中。这一术语表示国际法大体上留给有关国家的活动领域。一个国家的疫情应对措施以及一个国家如何提供医疗服务显然属于其保留领域。

在这方面,有时会引起混淆的是,网络行动的目标不一定与保留区域同范围。相反,保留区域是网络行动旨在影响的活动区域。因此,疫苗研发成为目标这一事实既不是干预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举例来说,针对某国财政部的网络行动旨在阻止向正在开发疫苗的私营公司付款,这将涉及保留区域,而仅出于犯罪目的而针对疫苗研究数据库进行的勒索软件攻击则不会涉及保留区域。

干预的第二个要素是网络行动必须具有强制性。国际法院认为,强制性是 墨西哥 WhatsApp 号码 干预的“本质”。一项行动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强制性(不同于仅仅具有影响力),法律尚未确定。但荷兰外交部解释称,强制性“意味着强迫一国采取其原本不会自愿采取的行动(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干预的目标必须是改变目标国的行为。”通过阻止一国选择或使该选择变得不合理,剥夺一国选择参与或不参与某项活动的权利的网络行动符合干预的条件;如果选择只是受到影响,则不属于干预。

针对疫苗研发的网络行动,只要旨在干扰目标国家应对健康危机的决定或该决定的执行,就构成干预。间谍活动可能会上升到这个程度。考虑这样一个案例:盗窃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导致另一个国家的一家私营公司终止其疫苗研发工作,因为竞争对手可以获得这些信息,使其不太可能获得预期的利润。结果,该州的疫情应对计划的执行被打乱;这一行动相当于干预。

使用武力:针对疫苗研发的网络行动可能被认定为第三种国际不法行为,即《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和习惯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的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国家发起的网络行动在何种程度上才构成使用武力。

显然,如果一国的网络行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大规模疾病或重大损害(包括严重的功能丧失),则属于使用武力。例如,如果针对疫苗研发活动的网络行动导致向民众提供疫苗的延迟,进而导致大规模可避免的死亡或疾病,则该行动所属国将被视为非法使用武力。行动与损害表现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距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妨碍这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