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习难改在网络空间及其他领域适用现有国际法
Posted: Sat Feb 22, 2025 8:16 am
过去几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就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表达了官方立场。最近,新西兰和以色列就这一话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以壮大群体。此类举措值得欢迎,有助于逐步明确国际法律规则在多大程度上规范不断发展且仍然神秘的“网络领域”或“领域”中的活动。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观点不仅可以根据各国的大量立场文件得到证实,还可以通过多边论坛的成果得到证实,例如联合国在国际安全背景下促进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政府专家组 (GGE)和联合国在国际安全背景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OEWG,见修订的预稿报告第 7 节)。因此,正在进行的辩论的主要焦点似乎已经转移到了解现有国际法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努力由众多民间社会和学术界主导的倡议牵头,如《塔林手册 2.0》和牛津进程(见此处和此处)。
然而,尽管人们普遍承认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但人们对于现有国际规则 日本 WhatsApp 号码 或原则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这一新的国家活动领域提出了质疑。在相当多的场合,一些政府和学者认为特定的国际法律义务不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想法似乎基于两个相互强化的假设。首先,现有国际法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特定领域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于网络空间。在这种对网络特定实践和法律确信的探索中,各国呼吁更多地就国际法如何适用于网络行动发表声明。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反映一般国际法规定的现有国际义务的行为准则在网络空间的背景下被制定为“自愿的、不具约束力的负责任的国家行为规范”。例如,2015 年 联合国政府专家组报告(第 13(c) 段)申明,“各国不应故意允许其领土被用于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这一所谓的“自愿”或“不具约束力”规范实际上指的是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第 22 页)中提到的“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允许其领土被用于实施违反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这项义务是尽职尽责的义务,并已被描述为尽职尽责。然而,对一些人来说,将一项规范放入“自愿、不具约束力”的篮子中意味着,相应的规则或原则尚未为网络空间制定或明确,或者这个“领域”已从上述义务的范围中分离出来。这篇博文试图挑战这两个假设。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观点不仅可以根据各国的大量立场文件得到证实,还可以通过多边论坛的成果得到证实,例如联合国在国际安全背景下促进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政府专家组 (GGE)和联合国在国际安全背景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OEWG,见修订的预稿报告第 7 节)。因此,正在进行的辩论的主要焦点似乎已经转移到了解现有国际法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努力由众多民间社会和学术界主导的倡议牵头,如《塔林手册 2.0》和牛津进程(见此处和此处)。
然而,尽管人们普遍承认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但人们对于现有国际规则 日本 WhatsApp 号码 或原则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这一新的国家活动领域提出了质疑。在相当多的场合,一些政府和学者认为特定的国际法律义务不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想法似乎基于两个相互强化的假设。首先,现有国际法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特定领域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于网络空间。在这种对网络特定实践和法律确信的探索中,各国呼吁更多地就国际法如何适用于网络行动发表声明。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反映一般国际法规定的现有国际义务的行为准则在网络空间的背景下被制定为“自愿的、不具约束力的负责任的国家行为规范”。例如,2015 年 联合国政府专家组报告(第 13(c) 段)申明,“各国不应故意允许其领土被用于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这一所谓的“自愿”或“不具约束力”规范实际上指的是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第 22 页)中提到的“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允许其领土被用于实施违反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这项义务是尽职尽责的义务,并已被描述为尽职尽责。然而,对一些人来说,将一项规范放入“自愿、不具约束力”的篮子中意味着,相应的规则或原则尚未为网络空间制定或明确,或者这个“领域”已从上述义务的范围中分离出来。这篇博文试图挑战这两个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