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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斯本共同贸易政策在外商投资政策领域

Posted: Thu Feb 20, 2025 6:01 am
by pappu6327
《里斯本条约》首次明确赋予欧盟在外国投资领域的专属权限,将外国直接投资(FDI)纳入共同贸易政策(CCP)范围。欧盟委员会很快就通过设计新的欧洲国际投资政策将这些新获得的权限付诸实践。这项新投资政策体现了委员会对《里斯本条约》赋予的权限的广义解读。委员会认为,欧盟新的共同国际投资政策应该既解决直接投资(即“以建立或保持持久的经济联系为目的”的投资),也解决间接投资,即所有涉及未建立持久经济联系的债务或股权证券的交易。此外,委员会设想的共同投资政策应该涵盖设立前和设立后两个阶段。

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EUSFTA)是第一个依赖欧盟在里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斯本协定后扩大的共同商业政策领域管辖权的贸易协定。该协定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以及投资自由化和保护。不出所料,该协定的综合内容,尤其是其中专门包含一章有关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的内容,很快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欧盟新的专属管辖权是否可以解释为涵盖直接和间接投资以及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毋庸置疑,这个问题的答案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如果上述政策领域和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的所有其他事项都属于欧盟专属管辖权范围,那么这些协议可以作为“仅限欧盟”的协议缔结。如果这些管辖权是共享的,那么该协议可以由欧盟单独缔结,也可以作为混合协议缔结,即成员国和联盟都是缔约方的条约。评论员通常将这种混合(任意混合)与强制混合区分开来,强制混合适用于所涉协议既涵盖属于欧盟专属权限内的事项,也涵盖属于成员国专属权限内的事项的情况。


观点 2/15 – 兼性混合的终结?

为澄清上述问题,委员会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18 条向欧盟法院提交了意见请求。在随后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2/15 号意见中,法院认定联盟仅对直接投资拥有专属管辖权。法院认为,《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07 条不能解释为赋予联盟在间接投资领域的专属对外管辖权。也不能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3(2) 条得出上述结论,即当“是在联盟立法行为中规定的,或者是使联盟能够行使其内部管辖权所必需的,或者在其结论可能影响共同规则或改变其范围的范围内”时,联盟获得专属管辖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后一种条件均未得到满足。值得注意的是,它驳回了委员会的论点,即第 207 条中规定的“共同规则”不应被视为“在联盟立法行为中规定的,或者是使联盟能够行使其内部管辖权所必需的,或者在其结论可能影响共同规则或改变其范围的范围内”。法院认为,本案中后一种条件均未得到满足。值得注意的是,它驳回了委员会的论点,即第 207 条中规定的“共同规则”不应被视为“在联盟立法行为中规定的”。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3(2) 条既指次级法,也指初级法,尤其包括《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6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