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改革中的发展权与陈旧的二分法
Posted: Thu Feb 20, 2025 5:47 am
编者按:这是本周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该系列文章批判性地审视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ISDS 改革进程,该进程于 2019 年 4 月在纽约举行了最新一次第三工作组会议。星期一,我们刊登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学术论坛主席 Malcolm Langford 和我们的特约编辑 Anthea Roberts 的介绍,他们总结了各国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授权而提出的 ISDS 狭义程序改革的关键争论点。我们的特约编辑 Anthea Roberts 和她的合著者 Taylor St. John 在星期二的文章(见此处和此处)中探讨了影响 ISDS 改革的地缘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星期三,我们刊登了学术论坛成员兼 2019 年新书《仲裁费用:投资条约仲裁的误区与现实》(牛津大学出版社,2019 年)的作者 Susan Franck对费用的回应。EJIL:Talk!编辑黛安·德西尔托 (Diane Desierto) 最后总结了本系列文章,内容来自她今天在日内瓦从事的公共工作,她在日内瓦担任发展权政府间工作组第 20 届会议的机构遵守情况资源专家,该会议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组织举办。
本周,马尔科姆·兰福德 (Malcolm Langford)、安西娅·罗伯茨 (Anthea Roberts)、泰勒·圣约翰 (Taylor St. John) 和苏珊·弗兰克 (Susan Franck) 发表了精彩文章,从这些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在 UNCITRAL ISDS 改革辩论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所谓立场的理解是模糊的(如果不是模糊的),或者实际上,随着每个发展中国家走上其理想的改革道路,它们各自在 UNCITRAL ISDS 改革中 巴林 WhatsApp 号码 需要改革和灵活性的理解是模糊的。正如我的同事本周正确指出的那样,人们不能以区域、分类或集团方法的单一理解(或感知理解)来对待“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在 2016 年放弃了“发展中国家”的分类,因为对这一分类的定义缺乏一致意见,而且即使在“发展中国家”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深刻的地理、地形、经济和政治多样性。因此,在当今的国际经济体系中,甚至继续假设 20 世纪 70 年代的 77 国集团不结盟运动如今会就各自的外国投资利益达成任何程度的一致意见,都是完全过时的,尤其是因为“全球南方”中有更多资本输出国,这些国家本身也在“全球南方”内部和全球南方内部进行大量投资。
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投资有着异常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中国。中国目前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主导着全球基础设施投资条款的未来。上周,在北京 举行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论坛充分展示了中国在全球基础设施投资中的主导作用 ,大多数世界领导人都出席了论坛, 尽管人们担心“一带一路”项目似乎会出现新的“殖民化”。正如《金融时报》最近报道的那样,这些项目的条款通常是在双边谈判的背景下达成的,这些项目是 基于债务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不透明“大杂烩”,影响着世界约 62% 的人口,但对所有受投资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来说仍然是不透明的。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如由约 37 个国家和约 5000 万人口组成的低洼岛国,面临着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生存问题,并且作为被告东道国继续面临投资条约索赔(例如,毛里求斯有 3 起未决案件,佛得角有 1 起未决案件,多米尼加共和国有 6 起,巴巴多斯有 1 起,圭亚那有 1 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名单中的许多其他国家),而低洼岛国仍然必须采取仍主要由其他国家制定的 ISDS 制度,而这种现象加剧了它们即将灭绝的现象。
在 UNCITRAL ISDS 改革辩论中,我们很少听到关于“发展中国家”与“全球南方”之间在经济、政治、结构、资源、财政和谈判权力方面的不平等和不对称。 重点是确定“发展中国家”可能的想法或偏好,而不是根据每个国家(无论处于哪个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评估它们在 ISDS 改革进程中目前所作的实际分配决策的影响,尤其是这些决策是否符合它们对发展权的承诺(以及这项权利所包含的全部人权能力)。在我看来,让各国通过各自的投资条约计划进行这种分析,并不能解决 我们的 ISDS 系统全球化所带来的任何集体行动问题。当我们将 ISDS 改革划分为“程序性”改革(对于 UNCITRAL 而言)和“实质性”改革(对于各国在其各自的投资条约计划中而言),或将各国在投资争端决策方面的个性化偏好简略地描述为“西方和其他国家”时,这也无助于显著推进人民的发展权。我们在履行实现发展权的责任时所要求的严格性,应该成为我们暂停使用和依赖所有这些构想和二分法的机会。
本周,马尔科姆·兰福德 (Malcolm Langford)、安西娅·罗伯茨 (Anthea Roberts)、泰勒·圣约翰 (Taylor St. John) 和苏珊·弗兰克 (Susan Franck) 发表了精彩文章,从这些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在 UNCITRAL ISDS 改革辩论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所谓立场的理解是模糊的(如果不是模糊的),或者实际上,随着每个发展中国家走上其理想的改革道路,它们各自在 UNCITRAL ISDS 改革中 巴林 WhatsApp 号码 需要改革和灵活性的理解是模糊的。正如我的同事本周正确指出的那样,人们不能以区域、分类或集团方法的单一理解(或感知理解)来对待“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在 2016 年放弃了“发展中国家”的分类,因为对这一分类的定义缺乏一致意见,而且即使在“发展中国家”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深刻的地理、地形、经济和政治多样性。因此,在当今的国际经济体系中,甚至继续假设 20 世纪 70 年代的 77 国集团不结盟运动如今会就各自的外国投资利益达成任何程度的一致意见,都是完全过时的,尤其是因为“全球南方”中有更多资本输出国,这些国家本身也在“全球南方”内部和全球南方内部进行大量投资。
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投资有着异常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中国。中国目前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主导着全球基础设施投资条款的未来。上周,在北京 举行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论坛充分展示了中国在全球基础设施投资中的主导作用 ,大多数世界领导人都出席了论坛, 尽管人们担心“一带一路”项目似乎会出现新的“殖民化”。正如《金融时报》最近报道的那样,这些项目的条款通常是在双边谈判的背景下达成的,这些项目是 基于债务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不透明“大杂烩”,影响着世界约 62% 的人口,但对所有受投资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来说仍然是不透明的。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如由约 37 个国家和约 5000 万人口组成的低洼岛国,面临着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生存问题,并且作为被告东道国继续面临投资条约索赔(例如,毛里求斯有 3 起未决案件,佛得角有 1 起未决案件,多米尼加共和国有 6 起,巴巴多斯有 1 起,圭亚那有 1 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名单中的许多其他国家),而低洼岛国仍然必须采取仍主要由其他国家制定的 ISDS 制度,而这种现象加剧了它们即将灭绝的现象。
在 UNCITRAL ISDS 改革辩论中,我们很少听到关于“发展中国家”与“全球南方”之间在经济、政治、结构、资源、财政和谈判权力方面的不平等和不对称。 重点是确定“发展中国家”可能的想法或偏好,而不是根据每个国家(无论处于哪个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评估它们在 ISDS 改革进程中目前所作的实际分配决策的影响,尤其是这些决策是否符合它们对发展权的承诺(以及这项权利所包含的全部人权能力)。在我看来,让各国通过各自的投资条约计划进行这种分析,并不能解决 我们的 ISDS 系统全球化所带来的任何集体行动问题。当我们将 ISDS 改革划分为“程序性”改革(对于 UNCITRAL 而言)和“实质性”改革(对于各国在其各自的投资条约计划中而言),或将各国在投资争端决策方面的个性化偏好简略地描述为“西方和其他国家”时,这也无助于显著推进人民的发展权。我们在履行实现发展权的责任时所要求的严格性,应该成为我们暂停使用和依赖所有这些构想和二分法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