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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院继续确定它必须回答的唯问题

Posted: Thu Feb 20, 2025 5:38 am
by pappu6327
即“是否可以依靠诺特博姆所获的国籍对危地马拉实施外交保护”(第 17 页)。法院指出,“国际仲裁员”在“许多双重国籍案件”中都通过诉诸“真实有效国籍”标准回答了同样的问题(第 22 页)。法院正确地指出,这一标准要求证明当事人与被援引国籍的国家之间存在“更紧密的事实联系”,法院也(偶然地)将其称为“真实联系”(第 22 和 23 页)。这一标准通常被称为主要有效国籍规则,已被广泛认可为习惯国际法规则(见国际法委员会 2006 年条款草案第 7 条)。在适用该规则时,法院发现,由于诺特博姆“与列支敦士登的实际联系与他与危地马拉之间现有的“长期密切联系”相比非常脆弱”,因此列支敦士登国籍不应具有国际效力(第 25 和 26 页)。

很难将这种方法视为“坏法”。法院完全遵循“既有”的国际法公认规则来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的问题。因此,法院没有、也无意将“真正联系要求”作为国际承认国籍的条件,更不用说作为赋予国籍的条件。如果非要说有什么不同的话,人们可以像批评者一样认为,国际法院在将真实有效国籍规则应用于与该规则通常适用的案件不同的事实情景时犯了错误。事实上,诺特博姆不是双重国籍者(即不属于争端双方的两个国家)。他只拥有原告国的国籍,法院也承认了这一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决定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2. Nottebohm 的最终目的并非是“真正的联系”

无论如何,仔细阅读多数派的推理可能会让批评者发现,诺特博姆案 巴哈马 WhatsApp 号码 实际上最终并不是关于真实联系的。在这方面,罗伯特·斯隆 (Robert Sloane) 对国际法院的判决提出了更有说服力、但经常被忽视的解读。他令人信服地指出,诺特博姆案应“被解读为一项狭义的判决,国际法院在该判决中默认援引了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即滥用权利,以防止它所认为的操纵性的国籍归属”(Sloane,第 1 页)。因此,在他看来,阐述真实联系要求的语言是格言,与法院的关切关系不大。

判决书中详细描述了诺特博姆如何获得并援引其列支敦士登国籍,证明了这一解读。法院指出,列支敦士登国籍“是在特殊情况下迅速和便利地授予的”(第 26 页)。法院认为,诺特博姆获得该国籍的“唯一目的”是“用中立国国民的身份取代其交战国国民的身份”(第 26 页)。这一目标有两个方面:首先,规避国际战争法对敌国外国人的适用;其次,由于第一次努力失败,使列支敦士登能够代表他提出外交保护要求。换句话说,新获得的国籍是一种便利的国籍。

正如斯隆所指出的,“多数人认为这明显是滥用权利”,因此裁定“危地马拉没有义务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授予的国籍”(第 20 页)。篇幅有限,无法对滥用权利原则进行审查。可以说,作为善意原则的一个重要具体化,滥用权利被绝大多数人接受为一般法律原则或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该原则要求“每一项权利……都必须诚实和忠诚地行使。任何以逃避法律规则或合同义务为目的的虚假权利行使都是不被容忍的”(Bin Cheng,第 123 页)。诺特博姆似乎就是这么做的,他行使获得列支敦士登国籍的权利,以绕过法律规则(战争法),并以此扩大列支敦士登提出外交保护索赔的权利。

无论对该裁决的哪种解读最令人信服,诺特博姆案始终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出现,使得该裁决成为现代国际国籍规范的相关且有效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