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集团内数据保护的组织

Posted: Mon Feb 10, 2025 6:05 am
by Arzina00
如果一个集团由多家总部位于第三国的公司组成,则必须满足 GDPR 第 44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特殊条件。这可以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确保。通常会达成公司间协议 (ICA)。

公司间协议 (ICA) 是属于同一集团的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的合同。该合同规范了这些公司之间的数据保护关系,并确保它们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事。集团间协议通常由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签订。同一集团内的姊妹公司之间也可以缔结。

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协议可以在公司间协议中映射。例如,可以整合数据处理协议、联合控制协议、标准数据保护条款和/或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下面,我们将向您解释团体特权的含义,以及这是否会影响公司团体内的数据传输。


GDPR 中是否存在企业特权?
与立法过程中反复提出的要求相反,GDPR 并不包括任何有关公司集团内部处理(集团特权)的规定。从数据保护的角度来看,公司仍然是该群体的一部分。 GDPR 在第 4 条第 19 款中将其定义为公司集团。然而,根据第 144 条规定,根据 GDPR 第 48 条,公司集团内部的处理可被视为合法利益。在集团内部传输的情况下,通常存在控制者的合法利益,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第三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由此产生的预期可接受性也必须伴随着足够的透明度。该利益仅适用于“内部行政目的,包括处理客户和员工的个人数据”。请注意,对于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还必须遵守 GDPR 第 9 条的要求。


公司中数据保护的组织可能因集团规模 尼泊尔号码数据 和类型而异,但一般来说,管理数据保护有一些典型的角色和职责:

集团数据保护官
数据保护协调员
集团法律部
信息安全官
管理(IT、人力资源、高管等)
各个角色共同协作完成数据保护相关的任务。例如,这些可以是以下任务:

数据保护政策:公司应该制定内部数据保护政策,规范公司和集团内部如何处理个人数据、谁被允许访问这些数据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数据。
加工活动清单:公司需要提供加工活动清单,并且必须将其记录下来。
与数据接收者签订的合同:数据处理者、联合控制者或简单数据接收者(自我控制者)必须通过合同承担遵守数据保护法规的义务。
培训和教育: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数据保护法规并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和保护个人数据。在这里,协调员除了提供电子学习之外,还可以发挥面对面指导的重要作用。
数据安全: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包括加密数据、限制数据访问、实施防火墙等安全措施。特别是与信息安全和IT部门的合作在这里发挥着重要作用。
事件响应计划:公司应制定事件响应计划,列出如何应对数据泄露或事件,包括通知受影响的个人、监管机构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通知公众。
在公司中组织数据保护对于确保个人数据安全合法地处理以及公司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