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已裁定,英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开始采取措施,从技术上阻止其客户访问海盗湾(Virgin Media已开始)。Arnold J 在Dramatico Entertainment Ltd & Ors 诉 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Ltd & Ors [2012] EWHC 1152 (Ch)案中下达了一项简短的版权命令(有关侵权的判决请见此处)。根据高等法院最近关于版权侵权的判决,这项裁决对任何人来说都不足为奇,而此次封锁是英国版权行业利益集团齐心协力的结果。
对于如此重要且有新闻价值的裁决,其实际措辞却没有多少实质内容。这是因为支持该命令的大部分法律框架都是在以前的案件中实施的,即去年在20 世纪福克斯诉 BT案中阻止访问 Newzbin2 (判决在此处,命令在此处);以及在Golden Eye 诉 Telefónica案中(程度较小) 。有趣的是,Arnold J 引用了欧洲法院的Scarlet v SABAM案,但在我看来并没有遵循该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相当简单:法官是否有权命令中介机构对发生版权侵权的特定网站进行技术封锁?Arnold J 已经在 Newzbin2 一案中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在该案中,他被要求裁定该网站被用于侵犯版权,如果是的话,则命令英国 ISP 通过技术手段阻止对该网站的访问。他显然对英国已经存在的过滤技术(即 BT 的Cleanfeed)印象深刻,因此认为纳入专门用于侵犯版权的网站是可行、有效的,并且将构成适当的回应。
因此,在这项裁决中,法官只需确信某个网站主要用于侵犯版权,就可以下达封禁令。Arnold J 解释道:
“1988 年法案第 97A 条授权高等法院“在服务提供商实际知晓他人使用其服务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对其颁发禁令”。我已经裁定 TPB 的用户和运营商均侵犯版权。为了使本法院有权下达原告寻求的命令,还必须确定三件事。首先,被告是第 97A 条所指的“服务提供商”。其次,TPB 的用户和/或运营商使用被告的服务侵犯版权。第三,被告实际知晓此事。”
然而,我很惊讶海盗湾对版权侵权问题的考虑如此之少。原因是本案的被告是英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此,他们真的不想为 TPB 辩护。Arnold J 似乎满足于简单地重申TPB(及其用户)侵犯了版权:
“关于第二件事,我确信 TPB 的用户和运营商都使用被告的服务进行侵权,其理由与我在20CFox v BT案 [99]-[113] 中给出的理由类似。在这方面,我注意到 Sehested 先生的证据(关于该证据,请参阅第一判决书 [41]-[42])表明,在 3,299,337 个已识别出连接到互联网的设备 IP 地址并使用其中一名被告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提供 15,000 个标题列表中的录音的案例中,970,529 个案例与 Virgin 有关,386,268 个案例与 TalkTalk 有关,596,872 个案例与 Sky 有关,439,181 个案例与 Everything Everywhere 有关,6,363 个案例与 O2 有关。 (Sehested 先生解释说,他的公司监控与 O2 相关的情况的时间比其他被告短得多,这解释了总数较低的原因。)”
在宣布TPB及其用户侵权的裁决中,无需向TPB发出通知,因为即使是瑞典的法院也无法联系到他们:
“TPB 的运营商并未被列为本索赔的被告,也未向他们送达索赔。他们没有出席听证会,也没有代表他们。也没有任何用户被加入、送达、出庭或代表。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本法院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裁定初步 菲律宾手机数据 问题会是适当的。原告律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四个答案,其中前三个我同意 […] 要求 TPB 的运营商或用户加入或送达索赔是不切实际的,或至少是不相称的。TPB 最初由四名瑞典个人 (Fredrik Neij、Gottfrid Svartholm Warg、Peter Sunde Kolmisoppi 和 Carl Lundström) 设立和运营,他们被瑞典法院判定犯有协助和教唆侵犯版权的刑事罪行。看来,在他们对定罪的上诉(未成功)悬而未决期间,他们离开了瑞典法院的管辖范围。据说 Warg 身处柬埔寨,但其他人身处何处尚不清楚。此外,他们声称 TPB 现在由一家名为 Reservella Ltd 的塞舌尔公司运营,尽管这一点存在争议。随后,瑞典多家唱片公司对 Warg、Neij 和 Sunde 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迄今未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没有理由相信,向他们送达英国诉讼的任何尝试都会更成功。“
公平地说,因此我们必须认为 TPB 作为侵权者得到了适当的处理。我认为裁决真正没有抓住要点的地方是该命令的技术方面。Arnold J 似乎掩盖了该命令很容易被规避的事实。他只是评论道:
“不过,有一点值得一提。沃尔什先生的报告(关于这一点,请参阅 [19] 处的第一项判决)提请人们注意一种可以规避 BT Cleanfeed 系统的特定方法(关于这一点,请参阅20C Fox v BT [70]-[73]),而我在20C Fox v BT中作出的命令要求使用该系统(关于这一点,请参阅20C Fox v BT [192]-[198])。正如沃尔什先生所解释的那样,通过使用 IP 地址阻止,可以很容易地防止这种规避方法。IP 地址阻止通常仅在相关网站的 IP 地址不与其他任何人共享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共享,结果可能是过度阻止(请参阅20C Fox v BT (No 2) [6])。但是,在本案中,TPB 的 IP 地址并未共享。因此,IP 地址阻止是合适的。因此,被告同意要求阻止 IP 地址的命令,尽管各个被告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