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需要隐藏的东西。它可能是无害的东西,比如对《Farmville》的轻微沉迷、对迈克尔·贝导演作品的罪恶享受,或者在淋浴时唱“随它吧”的尴尬视频。有些事情可能更严重,比如被公开的色情短信、可能严重妨碍未来就业的犯罪照片、在容忍度较低的社区中生活的性取向信息。如果该个人信息的链接被公开到网上供全世界查看,会怎么样?您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将其删除?
这就是被遗忘权的概要,现在欧洲法院做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C-131/12),颁布了该权利的有限版本。
该案涉及西班牙国民马里奥·科斯特哈·冈萨雷斯 (Mario Costeja González),他的名字出现在西班牙报纸《先锋报》的一些版面上,该报详细介绍了与追讨社会保障债务的扣押程序有关的房地产拍卖。搜索他的名字时,这些页面总是会出现。科斯特哈·冈萨雷斯先生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AEPD) 提出投诉,要求删除或修改《先锋报》的页面,他还要求谷歌西班牙公司删除或隐藏与他有关的个人数据,以便这些数据不再包含在搜索结果中,也不再出现在《先锋报》的链接中。AEPD 拒绝了《先锋报》的请求,但维持了谷歌的请求,并要求涉及科斯特哈·冈萨雷斯先生的搜索引擎结果不应包含指向违规页面的链接。在 2010 年的一项裁决中,AEPD 认为“搜索引擎运营商受数据保护法的约束,因为他们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并充当信息社会的中介。” 不出所料,谷歌向国家高等法院 (Audiencia Nacional) 提起上诉,后者将几个问题转交给欧洲法院,要求澄清数据保护指令 95/46的适用情况。
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假设:搜索引擎运营商是否有义务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数据,这些人不希望某些信息被定位、索引并无限期地提供给互联网用户,这些信息发布在第三方网站上,并包含与他们相关的个人数据,使这些信息与他们联系起来?
欧洲法院裁定:
搜索引擎被归类为处理个人数据,因此被视为数据控制者。
因此,如果他们在某个国家设有销售广告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则将被视为在该国经营。
作为数据控制者,搜索引擎有义务“从根据某人姓名进行搜索后显示的结果列表中删除由第三方发布的包含与该人相关的信息的网页链接”,即使该网页上显示的信息是合法的。
在分析数据主体删除搜索结果链接的请求时,当局应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赋予数据主体的权利、服务提供商的经济利益、数据主体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利益,平衡数据主体的利益。
媒体普遍将此判决视为“被遗忘权”的兴起,但从技术上讲,这是不正确的。欧洲法院 挪威手机数据 并没有创造一项新的权利,它只是将《数据保护指令》中现有的更正、删除、屏蔽和反对权利应用于搜索引擎。总检察长在其意见中表示:“该指令并未规定一般的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限制或终止传播他认为有害或违背其利益的个人数据。”然而,总检察长认为,法院不应将这些权利扩展到搜索引擎。
此案似乎将隐私与言论自由对立起来,但在我看来,欧洲法院完全绕过了这一讨论,并将其严格视为隐私问题。法院评论:
“事实上,由于在根据某人姓名进行搜索后显示的结果列表中包含一个网页及其所包含的与该人相关的信息,使得任何针对该人进行搜索的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更轻松地获取该信息,并且可能在该信息的传播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与在网页上发布相比,这很可能对数据主体的基本隐私权构成更严重的干涉。”
换句话说,网页中可能存在隐私侵犯,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的网页出现在搜索引擎结果中。然而,法院在被要求下令删除搜索结果时,保留了数据保护当局逐案评估的可能性:
“鉴于这种干扰的潜在严重性,显然不能仅以此类引擎的运营商在处理过程中的经济利益为由进行这种干扰。但是,由于从结果列表中删除链接可能会影响可能有兴趣访问该信息的互联网用户的合法利益(具体取决于所涉信息),因此在主要诉讼中所涉及的情况下,应特别寻求该利益与《宪章》第 7 条和第 8 条规定的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公平平衡。虽然数据主体受这些条款保护的权利也一般优先于互联网用户的利益,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平衡可能取决于所涉信息的性质及其对数据主体私人生活的敏感性以及公众获取该信息的利益,而公众的利益可能会因数据主体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