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邀请就主动来到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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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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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邀请就主动来到警察局

Post by roseline371277 »

本案判决的重点在于,在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的同时,挑衅成立。法院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在“别尔利泽夫诉乌克兰”案中的众所周知的立场,并指出,鉴于这一特定程序的情况,将自己局限于纯粹形式上的审议方式是不公平的,而且还有必要对可能挑衅的问题进行单独的实质性审查。目前,该案件正在乌克兰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审理中。检察官因认为部分证据因挑衅而不可采信而提起上诉。

在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根据 巴西电话号码库 刑法第368、369条认定挑衅是一种比较常见 的现象。例如,敖德萨市滨海边疆区法院在案件编号 522/12368/19 中指控警察局副局长犯有第 3 部分规定的罪行。乌克兰刑法第 368 条(索要 贿赂)规定,构成寻衅生事罪,具体如下:

(1)申请人不断主动与被告人会面,

(2)被告人没有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供述需要向其汇款,仅在犯罪陈述和侦查程序文件中记载了违法所得数额;

(3)申请人没有实施向警察行贿所涉违法行为的真实意图;

(4)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多次卷入刑事诉讼——至少 7 次提供不当好处。

我想提请您注意这样一个事实:确立挑衅行为的相当流行的依据是“常规申请人”,该申请人目前不在 VAKS 工作。例如,在案件编号729/1248/18中,申请人本人确认他已经申请了数十次,并因此收到了SBU的感谢。这些事实并未被视为可能存在挑衅的迹象。

不可接受的证据:任务 2 无法实现?
对于最高法院来说,宣布证据在该法院不可采纳是一项极其困难的任务。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轻微的、不重要的、正式的、技术性的,因此可以被高等法院法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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