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立法时明显没有遵循原旨主义或文本主义的方法论,没有参考组成著作或重要先例的历史,在回应科罗拉多州一案之后,再次超越了裁决问题所严格需要的范围,通过其首席大法官,放弃了其在处理美国政府形式变化时的历史顺从态度,并以根本性的姿态变化,通过拒绝制衡来改写权力分立的结构,这种制衡不再是避免政治权力异常集中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参见布拉蒂,此处,第 82-84、93-95 页),而是国家权力之间的孤立和不信任,首先就是法院本身对其他机构行为者所表达的。事实上,,在对涉及唐纳德·特朗普的案件的判例中,法院似乎已经将自己定位为试图拯救国家免受其他机构对特朗普现象的不成比例反应的最后堡垒,达到了“如此确信其他机构不值得信任,以至于他们忘了照照镜子”的地步。
一方面,对于收到引渡请求的成员国来说,与提交请求的法院的主张以 亚美尼亚号码数据 及总检察长让·理查德·德拉图尔的结论相反,另一成员国做出的承认难民身份的决定不能以指示的形式穷尽,即使相关,但必须构成对引渡程序的限制。因此,被请求的成员国必须迅速与授予被请求人难民身份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启动信息交换,并就引渡请求提供意见。另一方面,颁发居留许可的成员国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转交其掌握的导致承认难民身份以及是否撤销该身份的决定的信息。
除这些考虑外,还可以补充一点,拒绝或接受引渡难民的请求也会对接收请求的欧盟成员国与提出请求的第三国之间的国际关系产生影响。换句话说,承认难民身份的成员国和进行引渡程序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义务表明,根据欧盟法律,对国际保护受益人遭受迫害的严重和具体风险的审查必须优先于与第三国的司法合作。此外,欧洲法院的这一结论似乎完全符合不驱回原则的绝对保障以及现行的国际保护理论(参见S. Kapferer,2003 年;联合国难民署,2008 年;JC Hathaway,2021 年;E. Guild,2022 年)。
因此,该裁决突显了承认难民身份的决定对引渡程序的影响方面不太明显的方面,并且更普遍地解释了 Seca 运作的一些基本原则的性质。最后,法院的裁决鼓励加强成员国在国际保护和引渡程序领域的联系,似乎意味着加强对难民实质性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