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合法的两条道路
就是这样吗?观看第四频道的广播时,。距离贾马尔·卡舒吉遭受酷刑和杀害还不到一年,穆罕默德先生的恐惧在视频中清晰可见。但警方的行为合法吗?有(至少)两条合法途径:第一条是通过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2(1) 条的隐含例外;第二条是通过必要性作为一般国际法中排除不法性的情况。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人可能会说,除了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22(1) 条对巴林承担的义务之外,英国还有义务保护穆罕默德先生的生命。至于管辖权,尽管风险发生在外交场所,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穆罕默德先生仍然在英国的管辖范围内。实质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英国有积极的义务,并以尽职调查为条件,保护穆罕默德先生的生命。因此,我们处在潜在的义务冲突之中,而调和它们的方法多种多样。调和它们的一种方法是将第 22(1) 条解读为基于保护生命的例外。
这一论点的不同版本得到了文献的支持,包括Vicuna、Denza和van Alebeek等人的论证,其中最后一位的结论是:“大多数评论家都同意,在极端紧急情况下,例如在需要保护人命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进入使馆场所,即使这违背了派遣国的明确意愿。”解释性论点的一个问题是不可侵犯义务的无条件性和保护义务的灵活性之间的区别。因此,在《防止种族灭绝公约》案中,国际法院在讨论国家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时裁定:
国家的影响力也必须根据法律标准进行评估,因为每个国家显然只能在国际法允许的限度内采取行动;由此看来,一个国家影响力可能会因其相对于面临种族灭绝危险或现实的局势和人员的特定法律地位而有所不同。
换句话说,回到本案,保护生命的积极义务将受到其他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包括对巴林 波兰 WhatsApp 号码 尊重其房地不可侵犯性的义务。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不合适,但也有充分的理由谨慎对待宽泛的积极义务,因为这些义务会使违反其他国际法规则合法化。尽管如此,文献中相当广泛的支持表明了这一论点的合理性。
第二种可能更有力的途径是英国援引危难或紧急状况作为一般国际法中解除不法行为的情况。我在这里将重点讨论紧急状况,但正如米拉诺维奇在贾迈勒·卡舒吉被杀案中所言,有理由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危难。如果将《国家责任条款》第 25 条视为正统,本案很可能满足其中特别严格的条件。第 25 条规定:
1. 一国不得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的理由,除非该行为:
(a)是国家保护基本利益免遭严重和迫切危险的唯一途径;并且
(b)不严重损害承担该义务的一国或多国的根本利益,或整个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
2. 无论如何,在下列情况下,国家不得援引紧急状况作为解除不法性的理由:
(a) 有关国际义务排除了援引危急情况的可能性;或者
(b) 该国对必要情况的出现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