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瑞士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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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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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瑞士法院的裁决

Post by pappu6327 »

关于必要性法院问题,法院在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当简短的审查后,同样发现不存在习惯国际法。法院称,28 个欧洲国家不承认必要性法院的概念 [第 200 段]。在所有承认必要性法院的国家中,都要求争端与国家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联系,尽管各国在这种联系需要什么方面的做法各不相同。


大审判庭进一步裁定,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自由和不扩散条约》第 3 条的解释并非任意或明显不合理。大审判庭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是,在没有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情况下,瑞士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是基于瑞士法院在解释《自由和不扩散条约》第 3 条方面的先前做法。

因此,大审判庭得出结论,瑞士根据第 6 条第 1 款限制 Naït-Liman 的诉诸法庭的权利与所追求的合法目的相称。不过,它在判决的最后提出了以下和解意见:

应当重申的是,这一结论并不质疑国际社会就酷刑受害者有权获得适当和有效赔偿达成的广泛共识,也不质疑各国通过赋予其法院管辖权来审查此类赔偿要求(包括基于发生在其地理边界之外的事实的索赔要求)来鼓励其行使这一权利。在这方面,各国为使寻求酷刑赔偿的人能够尽可能有效地诉诸法院而做出的努力值得称赞。

然而,一个设立紧急状态法庭的国家,以某些与该国有关的因素的存在为条件,并由该国根据国际法决定是否行使紧急状态法庭权力,且不得超出《公约》赋予该国的酌处余地,这似乎并非不合理。

尽管如此,鉴于这一领域的动态性质,法院并不排除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尽管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本案并未违反第 6 条第 1 款,但法院仍邀请《公约》缔约国在其法律命令中考虑任何有助于有效实施酷刑行为赔偿​​权的发展,同时仔细评估任何此类索赔,以便在适当情况下确定迫使其法院承担管辖权审查该索赔的因素。[第 218-220 段]

不同意见

两名法官对多数派的裁决持不同意见,并发现违反了第 6 条第 1 款。德多夫法官认为,多数派的裁 丹麦 WhatsApp 号码 除其他外,过于重视国家​​间“不干涉原则”,并且未能适当考虑禁止酷刑委员会对《禁止酷刑公约》第 14 条的解释的评论。

塞尔吉德斯法官认为,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自由和不正当竞争法》第 3 条的解释过于严格,以致该法条毫无意义。因此,他认为瑞士法院的解释明显不合理。

评论

一些人无疑会认为,这一裁决错失了强调各国有义务为酷刑和其他国际罪行受害者提供补救手段的机会。人们尤其会感到失望的是,大审判庭未能在分析中更加重视酷刑受害者根据国际法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的权利。

从政策角度来看,人们可能会像 Serghides 法官一样质疑,大审判庭是否过于轻易地接受了瑞士关于限制管辖权的所谓目的是合法的论点。证据收集和判决执行方面的困难是否是适用一揽子禁止行使管辖权规则的合法依据,还是主要出于原告的考虑,最好由法院逐案审查?瑞士法院本身也承认 Naït-Liman 没有其他可用的法院,那么择地审理的担忧与 Naït-Liman 的案件有关吗?在采取更广泛管辖权方法的国家,国内法院系统接受 Naït-Liman 等诉讼的所谓负担是否在实践中得到证实?这些担忧在独立的民事诉讼中是否比在刑事诉讼中更有意义?正如 REDRESS 和 OMCT 的介入者指出的那样,各国已表现出更愿意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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