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正如塔迪奇案所言,如果俄罗斯对亲俄武装实施“全面控制”,并且不仅限于“为这些武装提供资金和装备”,还包括“参与军事行动的规划和监督”,那么国际武装冲突就会存在。有充分证据表明俄罗斯为分离主义分子提供 武器和资金。然而,俄罗斯当局是否在指挥或规划军事行动仍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
因此,这场冲突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1) 乌克兰与俄罗斯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2) 国际性武装冲突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行;3) 乌克兰与亲俄叛军之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似乎在 2014 年 7 月萨夫 泰国 WhatsApp 号码 琴科落入俄罗斯手中时同意了这一分类。如果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萨夫琴科是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被俘,那么她落入俄罗斯手中后,就应该根据《附加议定书》第 44 条(两国均已批准)和《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4(A)(1) 条被视为战俘。或者,如果她是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范围内被俘,那么国际人道法仅适用于叛军最初俘虏她以及将她移交给第三国的情况。它将不再适用于俄罗斯对她的拘留。
如果萨夫琴科在国际冲突期间被拘留,成为战俘,俄罗斯将根据《日内瓦三公约》第 21 条授权拘留她,并且可以在没有司法保障的情况下拘留她,直到“停止积极敌对行动”(《日内瓦三公约》第 118 条)。即使按照俄罗斯的说法,即萨夫琴科是在俄罗斯作为无证难民被捕的,情况也是如此。由于她及时通知俄罗斯当局她是乌克兰武装部队的成员,《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5 条推定她为战俘。她被俘时没有穿制服并不会导致萨夫琴科失去战俘身份,因为区分的义务只在战斗人员“参与攻击或为攻击做准备的军事行动”时产生(《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4(3) 条)。
然而,俄罗斯将萨夫琴科作为涉嫌协助和教唆普通谋杀的平民拘禁,违反了《俄罗斯刑法》第 105 条。在国际武装冲突的情况下,这至少有两个问题。首先,国际人道法要求俄罗斯对萨夫琴科进行审判——作为涉嫌犯下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罪行的战俘——其犯有非法杀害平民的战争罪,这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85(3)(a) 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这必须由对俄罗斯武装部队成员犯下的类似罪行具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进行(《第三国际条约》第 102 条)。
俄罗斯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 356 条“使用非法作战方法”可起诉战争罪。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起诉不会改变萨夫琴科的战俘身份:战俘可能(也必须)因战争罪被起诉,但他们不会因犯下此类罪行而失去战俘身份。其次,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俄罗斯军事法庭对外国武装部队成员犯下的战争罪的管辖权,而萨夫琴科的案件仅由民事地区法院审理。因此,如果欧洲人权法院将这场冲突归类为国际性武装冲突,那么在民事法庭上根据国内法将萨夫琴科作为普通罪犯起诉将违反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在这种情况下,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是否会超越其在哈桑诉英国案中的判决,得出结论认为,民事法庭对战俘的起诉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5(1) 条,该条是根据适用于战俘的国际人道法规则进行解释的。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与欧洲议会大会的声明相反,作为战俘,萨夫琴科不必被释放。